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3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05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
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3%。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