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1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97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自主开发的《
增值税票表税比对系统》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已经包括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内容,由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尚未推行到位,所以未做强制比对处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对
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强制比对,各地要严格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97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0-1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1号
)中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总局对涉及“一窗式”比对的相关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并陆续下发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条件已经具备。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凡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单位在受理申报时,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
文件规定的比对内容,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国税发〔2005〕61号
)规定,实施报税IC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