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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2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向省政府提报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组建评审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五)落实定期评估制度,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撤销机制;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各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经过初选后,由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初选结果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强省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颁发给单位的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的,应如实向质量强省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强省办落实定期评估制度以及评估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问题轻微的进行约谈,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2016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时间: 2020-7- 14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自2009年设立开始,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已经评选了7届。首版《办法》于2009年发布,2009年至2012年,每年评选一届。自2012年开始,省长质量奖评选周期调整为2年。2016年,对《办法》进行首次修订。目前,已经有海尔、浪潮等49家单位和谭旭光、宁允展等28名个人获奖。随着我省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越来越追求高质量的消费水平,原《办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一是党和国家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9月,质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这在中国质量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同年10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质量强国”等写进了十九大报告,中国质量奖也被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保留。面对新时代质量工作和质量奖励办法的新要求新变化,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对省长质量奖提出了新课题。五年来(2016年6月-2020年6月),我省市场主体已经由654万,增加到1110万,中小企业组织占比迅速扩大,特别是全省“四新”领域中小企业,已成为新力量、新源泉,而历届省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中多是规模大、效益好的大块头企业,每2年产生不多于5家获奖单位的数量限制也一直未变,不完全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能充分体现新时期发展要求。


  三是省政府对省长质量奖评选作出了新部署。2019年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和全省质量发展座谈会,都强调:要突出高质量发展鲜明导向,尽快研究修订《办法》,完善省长质量奖评选机制,弱化行业和规模要求。近期14个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成都等多个副省级城市,也都对各自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我省提供了有效借鉴。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修订过程中,主要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委 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办法》亮点解读


  1.奖项设置。突出高质量发展鲜明导向,适当扩大评奖面,注重激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领域中小企业成长。每届受表彰数量由“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调整为“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即在不突破原来总量的基础上,根据每届的申报情况调整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数量。


  2.组织管理。明确各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职能,以更好推动科学、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我省企业的应用,提升管理水平。


  3.申报条件。对“四新”领域企业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运行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


  4.评审程序。明确在评审过程中增加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执行舆情调查程序,更好地对申报主体进行全面、全过程评审,提高评审质量。舆情调查贯穿评审工作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现申报主体材料不实,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按规定程序在评审中扣除相应分数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5.培育推广。为切实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有义务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在全省复制推广,全面提升全省质量发展水平。为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6.撤销机制。为确保省长质量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加了质量强省办落实定期评估制度的要求,评估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舆情调查等渠道获得的信息,对问题轻微的,可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达到退出条件的,坚决撤销其荣誉称号。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