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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8〕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远洋渔业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着力做强、稳步做大、提质增效的发展方针,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增强我省远洋渔业国际竞争力,努力打造综合实力更强、经营体制更活、发展环境更优的现代化远洋渔业。到2022年,我省远洋渔业公海资源份额进一步巩固,大洋作业结构不断优化;拓展过洋性渔业,力争入渔15个国家,形成一支渔船规模800艘、产量80万吨以上的远洋捕捞船队;建成面向全国、辐射亚太、接轨全球的远洋渔业专业母港和水产品交易中心,全省形成配套完善的加工销售、船舶修造、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远洋渔业年总产出达到400亿元。到2035年,远洋渔业二、三产业产值比重明显提升,基本实现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发展强省的目标。

二、加强远洋船队建设,优化国际渔业资源利用

(一)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保障生产安全。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淘汰老旧远洋渔船,加快装备升级,确保安全生产。支持新建、更新或引进200艘专业远洋渔船、升级改造300艘远洋渔船装备,引导部分国内捕捞渔船转产从事远洋渔业。加快推进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和新技术应用于远洋渔船建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退出国内生产、符合转为远洋作业条件的,以及现有非专业远洋渔船拆解并上缴功率指标的,优先享受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政策。

(二)优化产业布局,合理利用国际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渔业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布局远洋渔船生产。支持国内捕捞强度较大的沿海地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积极开展渔场探捕,推进新渔场、新资源开发,扩大我省金枪鱼、秋刀鱼等中上层、深海鱼类资源份额。鼓励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渔船和建造专业南极磷虾船。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葡语系国家、太平洋岛国、印度洋及拉美沿海国家的渔业合作,通过合作、收购、并购等形式获取海外渔业资源开发权,拓展新入渔国。

(三)构建境外保障体系,增强综合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建立海外远洋渔业基地,提供物资补给、船舶修理、鱼货转载等便利,支持发展境外水产养殖,开展劳务培训、人员中转等公共服务。完善海上运输保障体系,依托智慧海洋建设,建立公海流动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安全救助能力。

三、做强母港经济圈,推进全产业链发展

(一)建好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对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在远洋自捕水产品进关、生产生活物资和人员出入境、境外水产品免税贸易中转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便利的环境,加快打造远洋渔业现代化母港。推进远洋水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逐步形成远洋水产大宗商品价格指数。支持在交易中心进行远洋自捕水产交易,鼓励交割的自捕水产品销售给我省加工企业。建设远洋渔业特色小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建设生活资料、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市场,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二)鼓励自捕鱼回运,繁荣市场供给。鼓励加工企业发展大宗远洋捕捞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快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利用率和附加值。鼓励各地建设远洋水产品加工产业聚集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对项目用地、用海优先予以保障。鼓励自捕鱼回运,保障加工原料供给,增加优质水产品供给。

(三)强化品牌建设,拓展远洋水产品市场。鼓励地方举办、企业参与各类水产品公共营销活动,大力推介鱿鱼、金枪鱼、秋刀鱼等远洋水产品,拓展国内消费市场;建立以舟山为核心、主要大中型城市为节点、辐射全国的营销网络和配套冷链物流体系;加强品牌建设、宣传和管理,做大做强公共品牌,发展以品牌为引领的中高端水产品营销体系,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发展和管理水平

(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培育现代远洋渔业企业。鼓励中小型远洋渔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积极引导资本通过注资入股、整体收购、控股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发展远洋渔业,培育若干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管理规范和抗风险能力强的远洋渔业大型骨干企业。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托产业链、价值链进行整合重组,着力培育集远洋捕捞、水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市场销售等于一体的远洋全产业链领军企业。

(二)支持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自治和风险管控。加强远洋渔业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生产、规范企业行为、拓展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制定、评估统计、船员教育培训、渔情信息共享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开展涉外风险防范和价格平抑工作。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市场化产业联盟,促进生产组织、渔获销售、补给服务、精深加工协作,增强远洋渔业企业自我协调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加强远洋渔业监管,规范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进远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行业监管,完善从业准入制度,推进远洋渔业项目风险评估,落实远洋渔船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和涉外管理等各项制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协定和入渔国法律法规,管控重大涉外事件,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托智慧海洋建设,推进远洋渔船管理信息化,实现渔船可视化、实时化管理,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台账、渔捞日志、船位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预警与应急处置、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或者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五、强化保障措施,改善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推进合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渔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具体实施计划制订、产业指导等工作;人力社保、商务、外事侨务等部门要把远洋渔业纳入经贸合作、对外交流(援助)、外事侨务等重点工作内容,在招商引资、商贸谈判、海外投资、市场拓展、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在远洋渔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支撑专项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部门要落实相关措施,简化远洋渔业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交通运输、金融工作、海港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支持远洋渔业发展。

(二)强化人才培育,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整合科研资源和平台,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远洋渔业科研机构落户我省。开展远洋渔业适用技术、资源潜力、政策法规等研究,推动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平台,增强科技创新对远洋渔业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改革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和管理模式,鼓励引进精通国际规则的远洋渔业高端人才和职业经理,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涉海类专业建设,加大相关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国内高校、海外基地和船队平台,加强远洋渔业管理、技术人才培养和船员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现代化、专业化的远洋渔业队伍。在海上从事一线捕捞、管理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三)加大财政支持,拓展融资服务渠道。发挥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渔的政策协同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手段,积极支持远洋渔业产业提升、全产业链建设、渔船更新改造、资源探捕,以及探索开展海上医疗救助安全保障等。同时,积极引导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等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创新融资、抵押、贷款和保险服务,支持设立海洋产业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海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