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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7〕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1〕25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 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4元。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3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 2017〕43号)精神,我市调整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上述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计算范围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是实发工资,是应发工资,它包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时间

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4元。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