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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20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2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2014年9月30日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 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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