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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函〔2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62号精神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3号),对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经营机制,推动行业发展

  (一)做大做强核心主业。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增加资本金、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规模,提升实力,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领,民营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担保体系。逐步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支持六大特色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提高担保贷款在中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例。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竞争。

  (二)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建立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计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四)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县担保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开展教育培训、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对协会举办的促进担保体系建设的重大活动,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推进信用评级。充分发挥第三方评级公司资信评估的监督作用,将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考评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有效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影响信用等级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清退。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效信用等级,确定授信和担保放大倍数。

  二、健全监管机制,提升抗风险能力

  (六)严格准入条件。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适度分散股权,除国有全资外,应有3个以上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主发起人应当是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法人机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担保公司出资人进行征信,提供资金审核报告,确保股东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七)维护发展秩序。工商部门要依法规范各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登记事项,督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未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核定为“非融资性担保”,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者“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等具体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加注“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

  (八)加强日常监管。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引入专业性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状况、财务状况、运营状况、利润来源、资金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通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年度报告等方式,排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九)加强统计监测。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统计和运行监测,督促担保公司登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线监管系统和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统计信息,并加强对统计信息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检查。将及时、准确报送数据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各级财政资金补助、申报免税和参加各类评选的必备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加强担保风险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加强政策扶持,营造发展环境

  (十一)建立扶优限劣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担保公司发展水平,按照“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对本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做出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好、风险管控水平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逐步淘汰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撤销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公司,工商部门将不予通过年检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十二)积极组建市再担保公司。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财政出资的市级再担保公司,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

  (十三)建立担保业绩考核激励机制。每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联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考核。根据当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和经营型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奖励。对当年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成立三年以上、担保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可适当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当年中小微企业担保总额占担保总额的70%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信用评级为BBB(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分档奖励:年放大倍数在3倍至5倍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奖励;5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3‰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对当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且考核优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担保总额的80%以上投向中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组织申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开展创新性担保业务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贷款担保实际代偿后,按代偿后的净损失给予5%的风险补偿。其中,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积极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担双方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选择两家以上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并分别给予合作方存放银行保证金余额5到10倍的放大倍数;对开展风险共担的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其风险承担比例原则上按照20%和80%确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且风险承担比例不低于20%的金融机构,对其实际发生坏帐后的净损失,按银行承担风险比例给予50%的风险补助,单个银行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办理企业资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得以扣押企业资产权证原件的方式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追加抵押登记的权利。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客户发生贷款逾期的,与其开展合作的银行应采取灵活方式协助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好催收工作;同一客户的贷款既有担保公司担保又有房产、土地等资产抵押登记给银行的,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尽力配合法院做好抵押资产处置等相关案件处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不得自行提高合作门槛,附加其他合作条件。市政府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纳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督导。

  (十五)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征信管理制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提供便利,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依法可以公开的信用信息要无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开,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方便担保查询。

  四、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作为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牵头管理部门,要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监管和服务,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落实抵(质)押制度。市各有关抵(质)押登记部门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依法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加强对担保物及担保合同的审查,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一步完善余值抵押制度。加快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抵(质)押权利人可以查询、抄录和复印与该抵(质)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权益。市工商局要做好设备、股权抵(质)押登记;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土地、采矿权抵(质)押登记;市环保局要做好排污权质押登记;市建设局要做好房产抵押登记;市公安局(车管所)要做好车辆抵押登记;市港航局要做好船舶抵押登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要做好专利权质押登记服务;市农业局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服务;市公证处要做好公证证明。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保险、公证等事项,并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登记部门应予认可。各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强令或变相强求担保当事人双方进行评估、保险、公证等服务。

  (十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流的动态监测。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高管以个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高利放贷的违法违规行为。开辟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

  (十九)健全退出机制。对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高利放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严厉查处,严格清退;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年限,设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放大倍数考核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应根据情况进行培训、整顿和重组,提高管理和业务能力。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清退。要合理制定退出程序,帮助担保公司转让处理融资性担保在保业务,不影响在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二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完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法院在审理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时,应积极履行司法保护职能,根据具体案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当减免财产保全的保证金,进一步简化程序,注重办案效率,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追偿权益依法及时得以实现。

  五、附则

  (二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除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外,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文所涉融资担保奖励补助资金适用于对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在市工发资金中列支。农业、服务业融资担保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其他相关政策执行,且不影响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担保专项资金项目。

  (二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湖政办函〔2010〕18号)同时废止。原有的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三县可参照执行。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