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甬政发〔2018〕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开展涉著名商标、产权保护、证明事项、税收征管、环境保护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
一、对《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等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3〕138号)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对《
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8〕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现统一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为征收”修改为“现统一改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月代为征收”;
删除第三条中的“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删除第七条。
2.对《
关于加快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甬政〔1998〕3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六条。
3.对《
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四)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4.对《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八)修改为“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将第五条(九)修改为“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将第五条(十)修改为“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删除第五条(十一)中的“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将第五条(十二)中的“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修改为“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对《
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6〕17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条(九)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对《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甬政发〔2007〕1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中的“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
7.对《
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8〕13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条(八)中的“继续执行农业部等8部委农经发〔2000〕8号文件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对《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9〕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部分第(五)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
9.对《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办发〔2009〕160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中的“按照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
10.对《
关于加快我市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0〕34号
)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一)中的“地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11.对《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0〕85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十七)中的“国税、银行、外经贸等部门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修改为“税务、银行、外经贸等部门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12.对《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甬政发〔2010〕86号)作出修改:
将二(一)2(1)中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征缴”修改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市和各县(市)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征缴”。
将三(三)中的“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监管”修改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监管”。
13.对《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
》 (
甬政办发〔2010〕230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中的“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建设部〔2010〕94号文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14.对《
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1〕16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条(三)中的“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5.对《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1〕354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第六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16.对《
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办发〔2011〕365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15点“加大服务‘三农’的政策导向。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单户150万元以下贷款及农业贷款列入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17.对《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76号)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十款修改为“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涉税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18.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甬政发〔2012〕85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九条(五)中的“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19.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国税”。
20.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
》 (
甬政发〔2013〕56号
)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二)中的“经地税部门批准”修改为“经税务部门批准”。
21.对《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97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九)中的“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修改为“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 
》 (
甬政办发〔2013〕208号
)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二)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3.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办发〔2013〕211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二)中的“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住建委要根据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住建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我省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86号)文件规定,切实落实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关于合理确定税基、减免相关税收、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等各项规定,完善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市住建委要根据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我省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86号)文件规定,切实落实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关于合理确定税基、减免相关税收、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等各项规定,完善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
24.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一)中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修改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5.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甬政发〔2014〕6号
)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三十)中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修改为“报经税务部门批准”。
26.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4〕29号
)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一)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删除第七条(三)中的“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27.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35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十四)中的“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28.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 (
甬政发〔2014〕58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十)中的“切实减轻民办服务机构税收负担,民办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将第三条(十)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批准”。
29.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4〕68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八)中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30.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4〕105号)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4〕9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一)第2点中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修改为“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将第四条(一)第5点中的“并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修改为“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删除第四条(五)第31点中的“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2.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4〕36号)作出修改:
将四(一)中的“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33.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43号)
【已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废止】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十四)中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投入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税缴纳,购置固体废物处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办法及免征相关收费等,均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l54号)文件规定执行”。
34.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一)第2点、第3点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35.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5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二)中的“研究调整全装修住宅营业税计税方式等措施”。
36.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4〕205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财政局”;
将第六条(三)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37.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动工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4〕235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二)中的“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修改为“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
38.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作出修改:
将文件中的“国税、地税”修改为“税务”。
39.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5〕109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三)中的“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删除第三条(三)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学校的,不征收营业税”;
删除第三条(三)中的“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0.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6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二)第13点中的“落实《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对持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处置费不征营业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污泥处理处置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
41.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一)中的“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42.对《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初步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申请表:(一)被征收住房权属材料;(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三)房屋征收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3.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28号)作出修改:
将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36项)》第1项至29项的实施机关“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将附件2《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99项)》第40项至82项的实施机关“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44.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6〕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五条(四)中的“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45.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6〕57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条(二)第2点中的“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46.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提高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6〕58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三)中的“经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同意”修改为“经市财政局和宁波市税务局同意”;
将第一条(一)、(二)、(三),第二条(四)、(六),第五条(十六)末尾“责任单位”中的“市国税局”全部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47.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办发〔2016〕13号
)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条(三)中的“凡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以企业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48.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办发〔2016〕70号
)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十三)中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修改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9.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7〕63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七)项及(十三)项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50.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作出修改:
将第五部分责任追究中“(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修改为“(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附件“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中“违法失信”的二级指标,增加一栏“存在伪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对应的“审核、赋分单位”为“相关部门”。
51.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7〕40号)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二)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优化产业发展服务”中的“在宁波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
52.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7〕50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部分实施区域限购限贷中第(五)点修改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未满24个月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53.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8〕4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四)中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浙政发〔2015〕34号要求执行”。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政发〔2003〕138号
|
2
|
《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06〕77号
|
3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08〕35号
|
4
|
《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09〕121号
|
5
|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
甬政发〔2009〕138号
|
6
|
《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09〕173号
|
7
|
《关于印发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甬政发〔2010〕22号
|
8
|
《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 》
|
甬政发〔2010〕69号
|
9
|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0〕171号
|
10
|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0〕217号
|
11
|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工作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政发〔2011〕146号
|
12
|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1〕10号
|
13
|
《关于做好全市海洋测绘工作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1〕185号
|
14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宁波”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2〕120号
|
15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
甬政发〔2013〕13号
|
16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
甬政发〔2013〕113号
|
17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3〕201号
|
18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3〕223号
|
19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4〕22号
|
20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
甬政发〔2014〕49号
|
21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月光经济的指导意见》
|
甬政发〔2014〕78号
|
22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省政府“812”土地整治工程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4〕35号
|
23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多规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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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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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深化“腾笼换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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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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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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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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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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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5〕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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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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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5〕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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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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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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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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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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