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8〕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的战略部署和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多式联运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我省海陆组合优势,加快海洋强省、国际强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海河联运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2022年,海河联运基础设施水平大幅提升,集疏运体系基本形成,海河联运总量显著提高。新建和改造提升高等级航道300公里以上,高等级航道总里程超过1600公里;新建内河海河联运码头泊位70个,新增年通过能力2000万吨以上;海河联运货运船舶总运力达到550万载重吨、集装箱总运力达到6000标箱;海河联运货物总量达到5000万吨;集装箱海河联运总量达到100万标箱。打造全国海河联运发展的先行区和新标杆,为建设世界级现代化港口集群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强海河联运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嘉兴港海河联运综合枢纽。加快嘉兴港外海码头和内河泊位建设,推进部分码头技术改造和功能调整,提升集装箱海河联运整体通过能力。加快航道等工程项目建设,消除临近港区“最后一公里”卡点。(责任单位:嘉兴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港委、省海港集团)
(二)提升宁波舟山港海河联运能力。调整改造镇海港区相关码头功能,形成一批海河联运专用码头泊位。完善杭甬运河宁波段通航保障设施,提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和通行能力,实现两层以上集装箱船舶通航运行。(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宁波市政府)
(三)突破海河联运内河通航瓶颈。推进浙北高等级航道网集装箱运输通道、京杭运河杭州段二通道建设工程,深化杭甬运河宁波段三期工程项目论证,尽快开工建设,提升内河集装箱运输能力。(责任单位: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四)形成海河联运骨干航道网络。推进杭平申线浙江段、京杭运河浙江段、丁诸线、瓯江航道等项目,开工建设长湖申线西延、湖嘉申线嘉兴段二期等重点航道工程,推进乍嘉苏线浙江段、杭申线“四改三”等航道工程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丽水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科学布局内河港口和物流园区。推进内河码头与物流园区一体化发展,布局建设一批以发展集装箱为重点的内河港口,打造一批内河临港物流园区,引导沿河临港产业合理布局,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海港集团)
三、加强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集装箱江海河联运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省海港集团依法采取专项激励等有效措施发展海河联运业务,省级有关单位在对省海港集团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剔除其因实施专项激励措施对财务指标造成的影响。省级有关单位应研究制订支持集装箱海河、江海联运发展的具体措施。鼓励嘉兴市政府创新专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海港集团,嘉兴市政府)
(二)促进海河联运协同发展。拓展相关县(市、区)海河联运发展空间。发挥省海港集团优势,建立内河区域性海河联运综合枢纽,促进产业转型和港产城统筹发展。推进“内河码头+配套园区+物流服务”等综合运作模式,吸引更多货源选择宁波舟山港、嘉兴港等沿海港口中转运输。(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海港集团)
(三)加强建设项目要素保障。优化海河联运项目设计,提高土地和海域综合利用率。争取将海河联运通道项目纳入国家项目,以解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省级立项及省内跨区域的重大海河联运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可申请使用省预留指标或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对涉海省重点海河联运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海指标或作省预留。积极向国家争取专项资金补助。形成依托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燃油税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为主,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为辅的投融资体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鼓励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投资建设具有航运、水利综合功能的海河联运项目。鼓励内河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通过当地投融资平台与综合交通建设相关投资基金、浙港海洋股权投资基金等对接合作,加大对重点内河航道建设项目的投入。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海河联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设区市政府)
(四)支持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制定配套政策。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应积极筹集海河联运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科学布局内河集装箱港区,合理设置码头场站及配套物流园区,完善进出道路设施。统筹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在指标调配、手续报批等方面优先考虑海河联运建设项目。对内河集装箱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加强与省级投融资平台对接合作。对内河战略性布局建设项目,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建立资源补偿机制,按规定落实减免或返还有关税费政策。(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四、改善海河联运发展环境
(一)依法加强督导服务。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指导,引导海河联运内河港口协同发展,优化船闸管理模式,推动形成统一的船舶过闸调度系统。各级政府要落实全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内河港口岸线的统筹管控,保障内河港口岸线资源规范开发和集约节约利用,鼓励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海河联运公用码头。支持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整合海河联运资源,完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海港委、浙江海事局,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港口和内河船闸等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加快海河联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海河联运市场调查、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估,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保障市场有序运行。(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委、省海港集团)
(三)促进安全绿色发展。严格执行海河联运相关法规制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加强涉航河道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加强码头防污能力建设和船舶防污设施设备配置,落实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机制。加强海河联运港口环保节能设施建设和作业机械技术改造,鼓励海河联运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LNG)、靠港使用岸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海港委、浙江海事局、省海港集团)
(四)提高海河联运运输能力。优先培育浙北骨干航道网至嘉兴港,钱塘江中上游、杭甬运河至宁波舟山港的集装箱海河联运中转或直达运输,完善浙南沿海港口海河联运体系。鼓励省属大型港航企业组建海河联运船队。支持沿海港口与内河港航企业建立港航联盟,优化港口物流运输结构。鼓励航运企业与相关科研院所联合攻关,优先开展杭甬运河与宁波舟山港之间的集装箱船、散货船等海河联运直达船型研发及应用。稳步发展瓯江等航道海河联运直达系列船型。(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海港集团,相关设区市政府)
(五)鼓励适箱货物“散改集”。支持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开展“散改集”运输模式示范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进冷藏、罐式、危险品等集装箱专业化海河联运,促进标准托盘和运输包装循环共用,引导适箱货物入箱运输。鼓励国际班轮公司在内河区域建立集装箱服务网络、提供集装箱箱管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相关设区市政府)
(六)促进海河联运信息互联共享。以宁波舟山港信息化为基础,连通电子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公共信息平台,统筹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构建符合国际惯例、与干线集装箱运输标准接轨的内河集装箱运输信息化体系,打造海河联运智慧运营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海港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
(七)提升口岸监管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在内河集装箱港口码头比较集中的区域增设海关办事机构。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在宁波市、嘉兴市之间试行转关自动核销制度,创造条件扩大到宁波市以外的省内沿海港口。争取国家部委支持,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推动杭州、宁波两地海关通过创新通关模式,实现海河直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海港委、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相关设区市政府)
五、加强工作
保障充分发挥省综合交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将海河联运纳入综合交通发展工作范畴,一并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对事关全局的海河联运通道项目,作为省政府领导联系的重点项目进行协调、督促和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海河联运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力量配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海河联运建设任务重、发展空间大的市应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措施。涉及海河联运的内河沿线市、县(市、区)和沿海港口所在地政府,要继续实施并不断创新改进支持港口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