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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大力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落实创业投资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的原则,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浙商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省创业投资行业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在资本规模、企业品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大发展;资本规模达到1000亿元左右,在全国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20家左右在全国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队伍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到2020年,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浙商创业投资品牌,浙江成为国内领先的创业投资集聚地。

二、大力发展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坚持培育与引进并重,着力培育一批注册地、核心管理机构均在我省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吸引省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迁入我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和支持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鼓励成立政府或民间的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措并举扩大创业投资资金规模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条件下,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产品和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鼓励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专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创业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积极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衔接,密切关注国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列入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试点。发挥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剥离不良创投项目的作用,探索确认股权转让损失的办法,为创业投资有序退出创造条件。(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国家级新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政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业“两区”和“一区一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推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投项目,在项目、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制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运用好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功能,充分发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作用,积极完善创投基金份额评估及流通转让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设立省级跨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商务、外汇等环节审批服务。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把高端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引入我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大做强省级创新强省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委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投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升政府性创业投资绩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办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路径。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争取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扶持政策在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重点在创业投资企业合格投资人认定、商事制度改革、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企业的股权融资和转让交易、创业投资领域的双向开放、创业投资的税收、创业投资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国有创业投资管理、投贷联动、创业投资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环境

(一)优化监管环境。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深入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相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商事环境。积极落实国家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要求,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准确把握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等创业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特点,研究简化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办理流程,探索设立创业投资服务窗口进行专业服务,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信用环境。深化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培育和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个人的监管,通过设立信用黑名单等制度防范道德风险。积极保护金融债权,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政策环境。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出台浙江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实践新政策或交叉使用政策,不断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对落实新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积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大力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创业投资政策协调、行业监管、指导服务,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县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推进创业投资行业信息共享,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形成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管理、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省科技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建设创业投资相关院系、科研机构,加强学科建设,开设相关专业,完善相关课程设置。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建设一批创业投资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端、复合型人才。鼓励创业投资协会组织以多种方式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平台搭建。依托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平台,推动开展创业投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与国内外知名城市联合开展富有特色的创业投资推广活动,为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搭建更多的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7-10-16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通过支持企业创业活动,创投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和税收增长等方面作了重要贡献,对我省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发挥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我省加快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也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培育发展新动能和实现稳增长、扩就业。
  (二)目的。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近年来,我省创投业在投资运营和发展中主要存在创投主体和资金规模有待扩大、创投企业梯队建设不够、创投税制改革要及时跟进、工商登记和创投备案等有待完善、高水平专业人才缺乏、对创投意义认识不足等情况,为加快落实国家政策、促进我省创投发展,特制定我省创投实施意见,以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扩大我省创投规模,做大做强做优本土创投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国内领先的大品牌创投企业,形成 “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格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新发展。
  (三)依据。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9月1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我省车俊、袁家军、朱从玖等三位省领导分别作了批示。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省发改委联合省创投协会进行了研究和系列专题调研,并与浙科投资、华睿创资、科发资本、如山汇金、安丰投资、省创投等多家创投机构深入交流座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并征求了各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业意见,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吸纳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省政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多元创投主体、扩大创投资金规模、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优化创投环境、保障实施七个部分。
  (一)重要意义
指出了创业投资的内涵、作用,特别是对浙江省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及落实新发展理念、培育发展新动能和实现稳增长、扩就业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到2018年底,浙江省创业投资在资本规模、企业品牌、队伍建设、创投集聚等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力争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和国内领先的创业投资集聚高地。
  资本规模国内领先。引导带动一批创业投资资本,资本规模达到1000亿元;
  培育企业品牌标杆。打造20家左右业界有影响力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300家以上新兴产业细分行业的领头羊企业;
  建设较高水平队伍。吸引、培育和建立起2000人以上规模的国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管理队伍。
  (三)大力发展投资主体
  一是鼓励各类机构和个人设立创投公司。二是培育与引进并重,着力培养一批注册地、核心管理机构均在本省的本土创投基金,鼓励和吸引外地知名创投机构将核心资源迁入我省,重点扶持和打造大品牌的创投领军企业。三是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四是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
  (四)多措并举扩大创投资金规模
  一是支持鼓励国有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二是股权债权联动。创投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性合作,降低保险资金进入门槛,推动投贷联动,以及鼓励创投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等。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是积极做好税务工商等国家政策的衔接配套,进一步落实创投投资抵扣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三是搭建重大活动与工作平台。四是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五是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股权交易场所作用。六是推动创投双向开放。七是探索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
  (六)优化创投社会环境
  一是优化法律环境。二是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三是优化监管环境。四是优化商事环境。五是提升政策执行的灵活性。六是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七是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七)实施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三是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从事创业投资。五是抓好典型示范。

  三、政策创新要点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起草组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起草组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文件精神,在《实施意见》中尽可能地贯彻落实文件中具体的政策举措,确保将国发〔2016〕53号最新政策精神体现在《实施意见》中,将各项具体举措落到实处。
  (二)注重强化创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延续我省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促进我省创投发展进行了政策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在国家级新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创投企业投资政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创投企业对引进创新创业企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投项目,在列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方面给予支持。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业“两区”和“一区一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2.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先行先试。在(十五)条提出探索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创业投资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率先实施,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并逐步推广实施。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重点在创业投资企业合格投资人认定、商事制度改革、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企业的股权融资和转让交易、创业投资领域的双向开放、创业投资的税收、创业投资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国有创业投资管理、投贷联动、创业投资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尝试。
  3.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实施意见》提出除运用好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功能外,充分发挥省级股权交易平台等区域性交易场所作用,研究制定创投基金份额评估及流通转让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
  (四)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实施意见》解读机关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87052745。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