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7〕18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7-01-23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照章征收
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企业须分别核算,并按规定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凡已进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生产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的企业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