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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将第五条(二)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优化产业发展服务”中的“在宁波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2〕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地理信息产业是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常态背景下,地理信息大数据的价值日益彰显,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的集成融合,既有利于扩大居民消费,又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近年来,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地理信息资源不断丰富,信息化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地理信息服务范围已经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各个领域,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迎来了需求的旺盛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提高地理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加速地理信息产业化、规模化进程,推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努力提升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环境,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做大做强地理信息产业,充分发挥地理信息产业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发展目标

  通过政策推动和示范带动,逐步形成涵盖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服务和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的完整产业链。培育引进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地理信息产业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体制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充满活力的中小型企业,到2020年,拥有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600家左右,地理信息及相关产业实现产值100亿元。地理信息产业体系较为完善,产业竞争力显著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地理信息获取能力明显提升,产品更加丰富、应用更加广泛,市场监管有效、竞争有序。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航天航空遥感技术及应用。充分利用国家航天、航空对地观测系统,培育发展全市全天候新型多源航空航天遥感获取、处理、加工与服务产业。研究建设以各类无人机为平台的低空数码影像获取与处理系统。建立卫星遥感应用促进机制,加快卫星遥感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系统建设,促进卫星遥感数据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二)大力发展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完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地面基准站、北斗时空服务平台和导航与位置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统一、协调、完整、开放的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夯实应用基础。推进基于北斗卫星导航体系终端产品开发,促进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与相关行业深度融合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积极引导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装备的研发。重点发展车载移动测量系统、航摄低空飞行器、北斗卫星应用终端等技术装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装备。大力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提升现代化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国产化和现代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四)着力推进时空大数据关联融合。推进地理国情普查、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及时空大数据建设等工作,实现基础地理、地理市情、空间框架数据与人口、法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多维、多源、多类型空间信息资源的关联融合,为“互联网+”提供快捷的复合型地理信息及位置服务。推进地理信息与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为资源管理、商业决策、设施运维、城市布局等提供空间支撑,培育新的商业模式、新的服务模式和新的业态。(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

  (五)促进地理信息资源深层次开发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充分利用基础地理信息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开发多样化、大众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产品。提升民生领域服务水平,依托“智慧位置”,利用移动大数据为城市管理、规划、商业应用提供更精确的决策支撑。提高地图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电子地图、电子沙盘等地图产品。开发以地理信息为核心内容的文化产品,积极培育地理信息文化产品消费市场。结合泛在网络、传感设备、BIM等新兴技术,围绕海绵城市、地下管廊等重点项目,推进城市智慧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四、夯实产业基础

  (一)丰富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各级政府要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加大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力度,逐步实现大比例尺地形图全覆盖,依法建立基础测绘分级投入和定期更新机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逐步实现全市二三维一体化联动更新机制,满足社会各界对立体化、精细化、实时化空间信息资源的需求。[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发改委]

  (二)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地理信息资源,节约财政资金,促进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建立高精度遥感数据共享平台和机制,实施年度遥感影像全市统一采购和分发,确保全市高分辨率航空影像每2年获取1次,航天遥感影像每年获取1次,建立北斗导航推广应用统筹机制。加强宁波时空大数据管理、服务和运维力量,促进时空大数据应用。(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编委办)

  (三)推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地理信息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测绘地理信息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引领和提升地理信息工程科技含量,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地理信息技术和产品产业化。支持自主创业创新,将地理信息创业者纳入信息经济“浅蓝创业计划”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信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的激励机制,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经济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着力支持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出版等产业发展重点环节,促进产业创新能力的提升。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地理信息及其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实施税收激励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理信息产业特点,积极指导地理信息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按规定申请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战略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软件企业等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和产品,享受相关税收配套优惠政策和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宁波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宁波海关)

  (三)鼓励拓宽融资渠道。发挥市天使基金、市创投引导基金、市产业基金在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上的优势,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地理信息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地理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境外发债、IPO等直接融资途径,鼓励地理信息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上市融资,多渠道募集资金。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其为地理信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宁波证监局、宁波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六、优化发展环境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制定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明确空间信息应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推动全市空间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化体系。(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地理信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选拔力度,培养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现有“3315计划”等人才政策,向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倾斜。建立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在市内企事业单位设立学生实习基地,培养高端人才。加强执业资格管理,适时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职称改革,强化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实施,加强注册测绘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三)优化产业发展服务。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优惠政策, 对利用基础地理信息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的地理信息企业,收费按国家标准减免30%~50%,用于公益服务的免费使用。鼓励基于“天地图·宁波”和北斗地基增强系统的增值服务,为在宁波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地理信息企业提供免费的在线地图和北斗导航定位服务。(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财政局)

  (四)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测绘、问题地图、成果质量不合格、侵权盗版以及成果泄密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境外组织和个人非法获取、处理地理信息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合作,为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地理信息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保密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权责清晰、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系。要强化各区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力量,支持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经信委]

  (六)完善产业创新载体。推进北斗产业园建设,打造优势产业链。培育地理信息特色小镇,坚持“有核心、无边界”的空间布局理念,以项目为契机,引导优势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进驻,推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本意见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及相关举措,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在国家、省的大方针、大政策指导下,明确任务,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配套措施及工作方案,加强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基础好,相关企业规模迅速壮大,逐渐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有效政策措施是保障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意见》制定依据

《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2〕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127号)等,以及江苏、辽宁、吉林、江西等省市出台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我市《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等。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6大部分,分别从意义、要求、重点任务、产业基础、金融财税、发展环境等几个方面明确我市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的举措,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一是关于地理信息产业内涵及目标。《意见》对地理信息产业内涵做了科学阐述,并明确到2020年我市将逐步形成涵盖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服务和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的完整产业链,拥有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600家左右,地理信息及相关产业实现产值100亿元。

二是关于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发展重点领域,我市《意见》提出了包括提升遥感数据获取、处理能力和应用水平,提高技术和装备研发水平,推进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推进时空大数据关联融合、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等内容。

三是关于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财税保障。在财政支持、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落实国家、省的相关优惠及资金支持政策。在基础地理信息支持方面,实行基础地理信息免费政策,鼓励基于“天地图·宁波”和北斗地基增强系统的增值服务。

四是关于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机制保障。《意见》提出夯实产业基础,丰富地理信息数据资源,依法建立基础测绘分级投入和定期更新机制,建立高精度遥感数据共享平台和机制,推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贯彻实施“浅蓝创业计划”、“3315计划”等人才培养政策,吸引高层次地理信息人才。提出制定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全市空间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培育北斗小镇和地理信息特色小镇,引进优势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进驻,推动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五是关于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协调机构。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大数据优势,《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从行政管理组织结构角度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同时要加强宁波时空大数据管理、服务和运维力量,为产业发展能够提供更好的基础数据支撑和服务。

(二)适用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地理信息相关企事业单位。

2、期限。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