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