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政发〔2017〕4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新出台《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2021年8月19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660元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5.2元调整为16.5元。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3.8元调整为15元。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