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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15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市)域总体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72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0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5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0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4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