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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文废止】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09〕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中的“按照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目前我市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已陆续开业,公司业务经营灵活高效,内部管理规范审慎,较好地体现了高起点、高标准、规范性的要求,在服务和支持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在经营发展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困难。为了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09〕7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坚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定位不变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持续监管,开正堵邪、宽严相济,帮助其克服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模式和服务创新
  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走出银行放贷的传统思路与模式,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与经营特点,积极创新贷款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方法,面向农户、微型企业、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断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实现与银行的错位经营,形成比较优势,开辟适合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营前景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现阶段,根据我市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办法,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加上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尚不健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多方面原因,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审慎做好贷款分类与风险拨备,按照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有关政策的补偿对象,并适当放宽补偿条件、合理确定补偿比例。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地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对实施增资扩股的公司,各地政府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l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当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技术问题,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过渡的查询方法。
  根据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原则,下一步,我市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于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增加试点名额,由当地政府申请,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工作小组审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允许市级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的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辖内优质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落实市委、市政府“保稳促调”战略,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