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
甬政发〔2014〕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三条(十)中的“切实减轻民办服务机构税收负担,民办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将第三条(十)中的“经地税机关批准”修改为“经税务机关批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会议精神,加快社会体制改革,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社会事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教育和培训机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各类公共服务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坚持平等准入,加强统筹协调,努力实现公办社会事业与民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机构协调发展;坚持创新突破,激发市场活力,着力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社会有需求、政府有规划、市场有前景的社会事业领域,形成市场多元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6年,全市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间资本占社会事业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5%,民办服务机构规模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新型社会事业投资运营体系基本形成,全市建成一批上规模、有特色、有品牌、有影响的民办服务机构。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重点领域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综合性医院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举办老年相关疾病专科和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医疗机构,以及独立设置的临床检验、消毒品供应中心等服务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港、澳、台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探索外商独资兴办综合性医院试点,支持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办私人诊所。至2016年,全市民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国际幼儿园等高端学前教育服务,引导民办学校办出特色,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承办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类公共培训。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护理型养老机构,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养医结合型养老新模式,支持开发建设有特色上规模的老年社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至2016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000张以上,总数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50%。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兴办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服务机构,扶持民办体育场馆运营专业机构和新兴体育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惠民工程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平台建设,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承办重大艺术赛事、体育赛事和各类展演活动。
三、构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政策支撑体系
(七)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各级政府必须把发展民办社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在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投资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民办与公办同等待遇。按照公共服务需求,及时优化调整社会事业空间布局,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按照一定的人均用地面积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会事业服务设施。明确和规范公办服务机构的功能,明显超越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逐步减少并退出相应的服务。在已经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领域,应停止新建公办机构。调整和新增社会事业资源,优先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完善全市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
(八)健全土地和用房保障制度。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纳入市重点工程管理的重大社会事业类民间投资项目,可参照市重大产业项目由市级统筹指标安排。民间投资享有与政府投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对于民办服务机构举办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建设项目,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办服务机构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医疗、教育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鼓励存量土地挖潜,完善城市用地“退二进三”政策,支持民办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在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用途和期限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民办社会事业项目以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降低建设成本。民办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其增加的服务,由财政予以一定的补助。
(九)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基本建设补助力度,对符合政策导向的民办社会事业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条件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将各类社会事业民办服务机构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由同级财政出资购买。各级政府安排购买服务相关资金,按照民办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性质、范围和数量支付服务费用。探索公共服务补助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发挥市场竞争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市级财政根据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原则,制定对县(市)区相关补助政策。
(十)加大税费优惠力度。
切实减轻民办服务机构税收负担,民办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经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的民办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建设项目相关规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降低机构开办运营成本,落实民办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与公办服务机构同价政策。免收民办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一)完善服务机构定价收费管理办法。按照补偿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价格;放宽民办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定价自主权,以成本核算为基础,以市场调节为原则,非营利性及公建民营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实行浮动收费,营利性机构自主定价,实行网上备案制。
(十二)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公办服务机构事业在编人员流动到民办服务机构的,应当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与民办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报当地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在同行业内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的原则,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核准,办理流动手续。进一步完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引入商业保险。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工作人员,可参照公办服务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鼓励专业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加大人才培养扶持力度,民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课题申报、技能鉴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服务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民办服务机构委托大中专院校进行定向人才培养、培训,支持民办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促进毕业生到民办服务机构见习,见习期间给予见习补贴。
(十三)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加大融资保障力度,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牵头作用,推动银行与社会事业相关行业签订授信协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服务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此基础上,探索教育、卫生、文体等民办服务机构抵押贷款办法。允许民办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探索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抵押办法。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办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加大信用担保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政府将民办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确定合理的担保风险补偿系数。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引导民办服务机构积极投保,降低机构运营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针对民办服务机构的各类责任保险,加强保险服务与风险管理的专业指导。
四、营造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良好环境
(十四)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民办服务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审查、审批程序上与公办服务机构执行相同规定。淡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理念和模式,凡属于政府鼓励和支持的社会事业服务项目,可以在政策优惠力度上有差别,但政策扶持上一视同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跨业态新型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制定完善专项扶持措施。
(十五)保障民办服务机构资产权利。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允许以奖励形式给予出资人合理回报,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民办服务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依法发生清算的,按规定优先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后仍有资产剩余的,可给予出资人一定奖励。营利性机构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依法建立健全民办服务机构有序变更、转让和退出机制,营利性机构可按规定手续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机构,准许非营利性机构在履行注销清算手续后变更为营利性机构。
(十六)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健全民办社会事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社会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市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民办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加紧制定完善涉及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民间投资专项配套政策,为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创造更具活力的政策环境。对特别重大的有示范性、引领性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以项目试点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完善民间投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撑。加大宣传引导,积极营造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完善民间投资项目服务与监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制度化、公开化、规范化。搭建社会事业民办服务机构政策咨询平台、政府购买服务资讯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为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各类社会事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支持开展法律咨询、项目管理、资金融通、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坚持管办分离,将民间投资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建立民办服务机构发展评估体系,完善民间投资后评估制度,健全民办服务机构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本意见自2014年7月24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