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浙政办发〔2019〕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22〕25号
)规定,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3〕58号)规定,
(一)将第一部分“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中确定的第一类企业对应A类企业,第二类企业对应B类企业,第三类企业对应C、D两类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制定房产税减免政策”删去。
(二)将第三部分中的“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删去,“提高”统一修改为“加收”。
(三)将第七部分中的“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修改为“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可对制造业行业A、B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依规推进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分类分业、公开公示的A、B、C、D四类“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机制。
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2]153号
)中确定的第一类企业对应A类企业,第二类企业对应B类企业,第三类企业对应C、D两类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制定房产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地机制。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二优二、区域平衡”机制,将“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的用地需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可在A、B两类企业中优先试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用能机制。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用能成本。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
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
加收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
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
加收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
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
加收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行业内D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其电价
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
加收幅度不得超过0.50元。各县(市、区)要规范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对新增或调整的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行业名称、类别划分标准、价格等内容,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1个月内报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备案。
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可参照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对A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予以优惠,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四、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排污机制。各地可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行业环境污染特征和企业排污实际,确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核算办法,核定A、B、C、D四类企业排污许可总量指标。根据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建立分类分档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差别化机制。对A、B两类企业的年度减排比例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C类企业的减排任务按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确定;D类企业的减排任务高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B两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优先支持。省级层面优先支持亩均效益好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制造业企业差别化金融机制。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差异化、专业化优势,灵活运用项目贷款、融资租赁、产业链融资等方式,对A、B、C、D四类企业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研发投入大的企业。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A类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量身定制A类企业技改信贷产品,加强中长期贷款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A类企业,存在流动性困难时予以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或采取其他措施纾困,帮扶企业稳健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七、建立制造业企业长效财政激励约束机制。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对亩均效益提升显著的市、县(市、区)予以倾斜。
各市、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可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补助比例,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可对制造业行业A、B两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D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倒逼其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
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数据交换共享,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省政府实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有关督查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分领域分行业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企业近3年平均绩效为依据开展评价;要突出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减负降本、政策协同,加大A、B两类企业正向激励和C、D两类企业反向倒逼力度,对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链重点环节企业要分类施策,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20年1月 日起施行。省政府已公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0年3月2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释放出来,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袁家军省长在省政府全会上提出要“大力实施消费新政”,各级领导对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空前关注。
《意见》的出台是回应商旅文体等各行业市场亟待“回暖”的迫切需求。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尤其是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造成严重冲击,对城乡居民消费带来重大影响。经过艰苦努力,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疫情过后,春暖花开,各行业亟需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消费工作,提振消费信心,拉动经济持续复苏。
《意见》的出台是指导各地有序、有力开展提振消费工作的“良方”。前期各地的主要精力放在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保供上,随着疫情的好转,各地重心逐渐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偏移,在国际疫情形势严峻、外贸外资“停摆”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内需,强大内生动力,拉动内部消费升级,是对各地政府的考验,亟需省级层面出台政策加强引导。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发展目标,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第三部分是工作保障。
(一)发展目标
提出到2022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万亿元,居全国第四位;人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达到3.5万元,居全国第一位。打造引领全球的电子商务强省和全国数字生活第一省,全省网络零售额达到2.6万亿元,居全国第二位;数字生活新服务比上年增长10%以上,重点生活性服务业基本实现数字化,对服务消费增长贡献率达到5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数字生活新服务平台,打造一批数字生活新服务示范城市。打造放心消费示范单位3万家以上,放心消费覆盖率达到60%以上,普通商品基本实现无理由退货。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入库企业达到200万家,消费者信心指数保持在130左右。
(二)重点任务
《意见》以“浙里来消费”为主线,聚焦数字生活新消费、繁荣商圈提能级、造势聚客旺人气、精品拓市育热点、批零改造强流通、放心消费优环境“六大行动”,围绕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激发健康消费新潜力、拓宽智能消费新领域、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大力培育发展夜间经济、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释放城乡汽车消费潜力、扩大老字号新国货消费、多渠道扩大进口消费、推进商务旅游文化融合发展、唱响“浙里来消费”金字招牌、深化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补齐城乡消费网络短板、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建设、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16个方面提出工作举措。
(三)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消费提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研究制定发放消费券、旅游券等消费提振政策措施,促进疫情后消费市场复苏。
2.加大财政支持。各地要推动商务、文化旅游等专项资金向消费提振工作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等企业线上线下联动促销、发放消费券等活动。
3.营造良好氛围。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进一步放宽户外促销、户外广告设置等限制,调动企业和商户促销积极性。鼓励实施一周4.5天弹性工作制,支持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