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2〕9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信贷保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供应
1.加强对重点领域的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支持我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四大建设”以及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发改部门要牵头对已批、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及其资金来源进行梳理,编制清单,并及时与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衔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清单主动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协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及续建投产的资金需求。
2.鼓励信贷方式创新。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增加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规范贷款管理。鼓励通过发放并购贷款、重组贷款、调整贷款品种和贷款期限等方式,帮助暂时出现困难的项目建设单位化解风险、渡过难关。
3.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扩大信贷来源,通过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以及政策倾斜等方式,满足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信贷需求。
二、把握政策尺度,支持融资平台合理资金需求
4.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增贷款需求。新增贷款的具体投向为: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国务院审批、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工程进度在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将我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列为支持类,并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5.鼓励合理确定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融资平台贷款的现金流、行业类别、地区和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对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6.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在合理的授信额度内再融资。对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政府融资平台要及时足额安排贷款还款资金,防止出现违约;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按时到位,杜绝出现贷款资金充作资本金等违规情况。
三、创新金融服务,加大“支农支小”力度
7.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倾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订小微企业、“三农”信贷计划,确保我省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具有偿还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大力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及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小微企业稳健发展。按照“严格准入、分类管理、市场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农田水利、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定位,扎实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农村阳光信贷工程和富民惠民金融创新工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8.支持批量增设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向经济发达集镇延伸网点,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市场准入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紧密挂钩的差异化监管导向,稳步推进批量化设置机构激励政策的实施。对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和贷款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在省内批量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贷款的专营机构。
9.鼓励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还款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抵押为本”的信贷理念,注重第一还款来源,不断拓宽抵质押品范围,积极开展信用贷款试点。要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在小微企业还款方式创新上实现突破,有效隔离民间高利借贷风险。
10.增加服务小微企业的信贷容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拓宽稳定资金来源。
四、坚持有保有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11.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我省保障性住房新开工目标任务和部分续建项目的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需求。
1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对于承担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管理规范、主业突出、信用记录良好,但仅由于市场原因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贷原则满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
13.切实改善首套普通住房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切实保障个人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加快贷款审批效率,满足首次购房家庭的贷款需求。
五、利用多元化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4.积极推动多渠道上市融资。大力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上市,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融资和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实施产业链战略性整合。
15.加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发行私募债券的融资途径。落实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我省签署的《借助银行间市场助推浙江省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做好项目对接和落地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基金,推动中小企业通过区域集优模式,批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支持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综合服务。
16.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及信托、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省内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创新发展投资品种,促进保险资金投向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医疗及养老等重大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信托、资产管理等机构为实体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
六、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增强县域金融服务功能
17.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机构。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步伐。鼓励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联合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做精做强。支持优质民营企业通过增资入股、股权受让等方式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8.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创新。探索发展社区银行、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扩大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覆盖面,创新信贷供给主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模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交易、流转平台。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贷款不足的融资模式。
19.鼓励金融机构向县域延伸。推进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稳步向县域延伸服务,增强服务手段和功能。支持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和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七、整合地方资本市场资源,加快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20.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省级金融市场投资主平台,推进设立浙江股权交易市场,为各类企业提供股权托管、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私募债券融资等服务,培育、规范托管和挂牌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上市;重点引导省内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等优质企业进场挂牌。推动组建浙江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稳妥开展保险、权证等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21.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为技术产权、文化产权、排污权、林权、碳排放权等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争取杭州、宁波、绍兴高新技术园区企业纳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第二批试点范围,推动有潜质的企业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2.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中小企业孵化的支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参与省内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支持其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八、加强风险防控,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23.深入开展整治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活动。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充分利用现场访查、群众举报、客户投诉、媒体披露等渠道,提高金融业服务透明度。扎实开展整顿规范银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活动,严格执行“七不得”和“四原则”要求,规范存款营销管理、授信业务管理及员工从业行为。
24.完善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调整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建立体现风险防控、社会责任等导向的综合考核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考核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5.建立企业资金链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关联关系的监控,切实防范企业资金链风险传导蔓延;要加大对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规范民间金融秩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防范资金链风险会商机制,针对出现的风险苗头,及时监测预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统一行动、化解风险。
26.切实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和整合,有效搭建公开透明的企业信息共享系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强对企业主诚信教育,规范企业主经营行为,加大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推动银企互信共赢、良性互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