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科高〔2013〕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科高〔2021〕76号)规定,自2021年11月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科政〔2022〕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根据《
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甬政发〔2013〕14号)精神,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 甬财政教〔2008〕78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精神,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根据《
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甬政发〔2013〕14号)精神,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初创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区域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创新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活动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实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要功能;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千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2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4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且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3、企业注册成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属孵化器外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加强孵化器品牌建设,提高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完善孵化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定和约定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孵化器设立“种子基金”,加快构建以“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为服务模式的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鼓励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建、共建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方式支持,每两年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重要依据。
对于初次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滚动支持政策;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市级孵化器复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初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2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执行。
第十七条 自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次年起,每年按照毕业企业情况对市级孵化器进行滚动支持。对于年度毕业企业超过5家的市级孵化器,按照超出数量给予每家3万元额度资助孵化器。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市级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体系承载力。对于扩建、改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50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重点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专业领域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对于实验室、平台建设需要所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享受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同一家孵化器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各类滚动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级资金下达后,孵化器所在地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经费予以配套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 甬财政教〔2008〕782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574-89186850
关于《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3-11-29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精神,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根据《
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甬政发〔2013〕14号)精神,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 甬财政教〔2008〕782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设置了市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明确市级孵化器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方向,孵化器功能完备;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企业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千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2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4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明确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且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3)企业注册成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属孵化器外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设置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的毕业标准,即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明确市级孵化器的管理要求:
(1)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定和约定手续。
(2)鼓励市级孵化器设立“种子基金”,加快构建以“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为服务模式的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3)鼓励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建、共建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4)市级孵化器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方式支持,每两年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重要依据。
对于初次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滚动支持政策;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5)市级孵化器应当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市级孵化器复核的重要指标。
(三)明确市级孵化器的扶持政策:
(1)初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2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2)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参照《
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甬政发〔2013〕14号)执行。
(3)自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次年起,每年按照毕业企业情况对市级孵化器进行滚动支持。对于年度毕业企业超过5家的市级孵化器,按照超出数量给予每家3万元额度资助孵化器。
(4)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市级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体系承载力。对于扩建、改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50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重点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专业领域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对于实验室、平台建设需要所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享受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资助政策。
(6)同一家孵化器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各类滚动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市级资金下达后,孵化器所在地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经费予以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