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6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01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系统办理程序以及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由省局明确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内容包括: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保管问题
纳税人应按月将扫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加包封皮,并在面签上注明所属年度、月份、册数、张数、金额、税额等内容,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按月依次装订成册。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视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形处理。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相关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制度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企业留存,一份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需报省、市局审批的,相应增加填写份数,由省、市局分别留存。《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文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票种,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并将《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的有关信息在CTAIS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录入,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四)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审核后的《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补充没有从CTAIS中同步产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信息。
(五)主管税务机关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见附件2)。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到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服务单位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员操作资格证书》。
(七)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复印件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员操作资格证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八)发行管理岗位人员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为企业办理发行。
(九)防伪税控企业通知服务单位安装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后,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四、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省局集中后各级职责调整和数据维护流程
(一)省、市、县三级的职责调整
以下主要说明防伪税控系统省局集中后各级职责的变化,对于未提及的职责部分继续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1.省局技术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用户组维护,为规范设置各级税务人员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操作权限,根据流转税部门的要求统一规范用户组;(2)用户管理,主要是建立省级各类用户;(3)系统升级,负责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在正式环境进行后台升级;(4)数据维护,根据业务部门审核后的报告单进行数据维护;(5)保障防伪税控系统的主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运维管理(开关机、查看系统日志、操作系统升级、空间管理、数据备份等)。
省局业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错误数据修改审核确认,针对各级提交只能通过后台修改的数据,需按业务规范确认修改的可行性和修改方案,再提交技术部门操作;(2)报税时限的调整,由省局流转税部门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子系统中设置好每月的报税期限,使全省时限保持一致。
2.市州局技术部门不再进行用户组的管理,只进行用户管理。业务部门不再进行报税时限的设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区县局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暂不变。
(二)错误数据的修改流程
数据维护包括前台数据维护和后台数据修改。前台数据维护是指操作人员或基层管理员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在不影响其他关联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为恢复其正确性,及时通过系统功能模块和数据维护模块所进行的修改操作。
后台数据修改是指操作员和基层管理员不能通防伪税控系统前台进行处理,必须通过后台进行更正、删除的操作。后台数据修改由县(市、区)局或市(州)局发起单位填报“金税工程重大请求报告单”,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逐级盖章签字上报省局流转税部门审核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完成数据修改工作(或报总局修改),执行数据修改的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备份工作,并详细记录修改内容、时间。
五、省局下发的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湘税传电[1994]8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湘税函[1994]096号)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湘税函[1994]126号)
(四)《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123号)
(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7号)。
六、省局《关于做好当前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201号)第二条一、二款,第三条一、二款,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