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0〕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 会,各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 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 省级区域、行业创新平台:
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根据科技部《关 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 发政〔 2009〕64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 浙江省试点方案》(浙政发〔2009 ] 81号)的精神,我们制订 了《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6月21日
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推动产业技术 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根 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 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 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国家技术创 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浙政发〔2009〕81号)的精神,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意义与作用
第一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 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 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冬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 浙江省试点的重要载体。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 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 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必须着力加快推进C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主要目标:紧紧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 展、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 群转变的技术需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重点产业领域联 盟的构建与发展。到2015年,建设50个左右的浙江省产业技 术创新战略联盟,并积极推荐条件较好、绩效较优的联盟争取 成为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四条联盟任务:以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 业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在战略层 面有效结合,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培育形成自主 知识产权、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推进产业链与价值链向高端提 升。与此同时,积极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 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 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
第三章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主要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企业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 建的主体,联盟牵头单位是联盟创新战略的制定者、组织者和 实施者,创新资金和条件等创新资源的主要投入者。高校、科 研院所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技术支撑:要立足于企 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 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 束和利益保护D
——突出产业发展需求。紧紧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 育发展与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探索不同产业、 不同行业、不同产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有效途径, 着力构建与发展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 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的产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原则上一个行业只建一家浙江省产业技术 创新战略联盟。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发挥政府公共科技资源的激励导 向作用,突破市县行政区划界限,在全省范围跨市县整合资源, 携手联合。从特别有需求、特别有条件构建联盟的产业起步, 分别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构建一个。防止脱离产业发展及产 业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不切实际的一哄而上; 防止地区分割、封闭发展;防止缺乏联盟成员单位自主投入的 形式主义。
第六条基本条件:
——-联盟成员组成。联盟应由全省本行业主要企业和相关 高校、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牵头企业须是行业龙头 骨干企业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本行业有多家龙头骨 干企业的,要尽可能吸纳参加联盟;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 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 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联盟协议要求。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 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并 明晰联盟成员的责权利关系二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 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联盟组织架构。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 一般由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常设机构组成,要建立有效 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 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经费筹集管理。要建立经费筹集的长效机制,联盟经 费来源一般有:联盟成员自筹经费和缴纳的会费、各级科技计 划项目经费、对外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收入提成及其他 合法收入;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内部监 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 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利益保障机制。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 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 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
员的合法权益,
——开放发展机制I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联盟成员结 构和组成,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3联盟要建立 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履行向联盟外 扩散的义务。
第四章申报与确认
第七条 联盟申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行自愿申报 与主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的,由联盟牵头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报,如实填写《浙江省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等材料。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见附件材料1-4。支持市县主动设计和推荐重点块状经济转型 升级拟构建的联盟。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围绕产业的 重大技术创新问题,主动设计并推荐行业重点领域拟构建的产 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附件5)向 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联盟确认。省科技厅组织产业、财政等部门和相 关专家,对联盟组建的目标任务、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项目 可行性、技术先进性、拟支持的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符 合条件的,择优确认为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五章支持与管理
第九条正式确认的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联盟 牵头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任务书》,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设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项资金,支持联盟 围绕产业技术縫,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具体项目管 理参照《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联盟组织 的项目要合理确定实施期限,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确定 的任务书对每家联盟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的资助:项目完成后,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对联盟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对评价合格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停止资助, 取消其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称号。
第十一条 支持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其他省科技计 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对联盟成员开放,联盟成员 可按照《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大 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申报重大科技专项、 科技支撑计划等。鼓励和支持联盟向各级科技计划专家咨询库 推荐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 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依托联盟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独立企业法人的 研究院等。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是联盟
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 担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相应 的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对联盟组织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加强对联盟执行项目 的监督检查,联盟内部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 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实施的政府补助项目,如果作为联盟 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 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如果作为项 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 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 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 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计划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联盟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联盟组织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 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 及利益分配,约定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 对于知识产杈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 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省科技计划 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盟对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省内其 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联盟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 许可独占实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建设过程 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拨付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 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 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