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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湖2025发〔2017〕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现制定了《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已经八届市委第14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

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21日



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面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建设成为绿色制造名城和智能制造强市,2017-2019年创建期间每年安排全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专项发展资金15亿元(其中市级5亿元),重点支持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和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推动我市制造业做大做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构建新型制造业体系

(一)加快发展七大重点产业

1.着力培育发展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三大新兴产业。以集成电路(芯片)、物联网、新型电子元器件、地理信息、云平台与大数据等为重点,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做大做强;以机器人、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物流装备、智能电梯、节能环保装备等为重点,促进高端装备产业做高做新;以生物技术药物、生命技术、医疗器械等为重点,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做优做深。

2.改造提升金属新材、绿色家居、现代纺织和时尚精品四大传统优势产业。实施传统产业“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积极实施“三品”战略,不断提升品种开发能力、标准和质量水平、品牌竞争力。强化“互联网+”的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二)加快引进推进重大制造业项目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按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给予分类补助:

金属新材、绿色家居、现代纺织和时尚精品四大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入6%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三大新兴产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入8%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0万元。

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集成电路(芯片)、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整车和电池、电机、电控)、物流装备、节能环保装备、通用航空装备、生命技术等七大新经济增长点,按生产性设备投入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新能源乘用车生产资质项目核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公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特别重大新能源汽车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大力培育“金象金牛”企业。首次认定为“金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团队1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金牛”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团队50万元奖励。“金象金牛”企业认定和培育办法另行制定。对“金象金牛”培育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实施市、区两级“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对“双金”企业试行首席技术官和首席信息官职务薪酬补贴,每年补助为应纳税工资薪金的5%。

2.加快培育“三名”企业。对认定为省“三名”试点企业的(享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的除外),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用于“三名”建设。

3.重点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对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奖励企业、服务性收费减半。

企业在债转股过程及重组中因债务豁免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部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将地方所得部分一次性予以奖励。

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三年内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下同)超过上年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4.鼓励企业税收提档升级。对独立纳税的制造业企业的生产性税收,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档奖励:

对当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企业,以上年度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五个百分点为基数,超基数所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对当年入库税收1亿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以上年度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三个百分点为基数,超基数所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当年入库税收2亿元至3亿元(含)的企业,以上年度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二个百分点为基数,超基数所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对当年入库税收3亿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为基数,超基数所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五)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相关政策以非交易过户处理,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契税,市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三年内,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对企业为上市进行股改过程中资本转增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补助;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200万元。对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50万元。

(六)支持招大引强,提升产业平台能级。

1.突出支持招大引强。重点围绕集成电路(芯片)、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物流装备、节能环保装备、通用航空装备、生命技术等七大新经济增长点开展产业链招商。对属于我市七大重点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产业招商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团队),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建设特色小镇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制造业领域特色小镇,打造生态优美、产城融合的新型产业发展载体。探索以特色小镇理念和方式分块改造提升开发园区和产业基地的有效途径,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列入创建名单和培育名单省级特色小镇的化妆品、智能电梯、丝绸等工业类特色小镇主导产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补助。

二、加快推进绿色制造

(七)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实施以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为重点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5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推动开展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和认定工作。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者。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造”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主要贡献者40万元。

(八)加大绿色制造项目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对实施完成并在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等方面绩效显著的,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鼓励本地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在湖州市区注册的企业在湖州市区制造业企业建筑屋顶建设应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政策外,再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业主0.18元/千瓦时的补贴,补助资金市、区各半分担。

(十)加大过剩产能化解落后产能淘汰的奖补力度。鼓励国际产能合作,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支持水泥、平板玻璃、钢铁、船舶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加快“走出去”步伐,对主动退出过剩产能的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加快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铸造、造纸、金属压延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对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可按拆除设备评估值的1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加快“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和标准厂房建设,对整治力度大且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和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经验收合格,采用“拨改转”财政支持方式,按每个行业不少于300万元切块下达到区,由各区集中用于整治企业奖补。

(十一)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激励引导机制。建立绿色项目遴选认定及推荐机制,进一步充实完善绿色项目储备库,撬动更多资金投入绿色产业项目建设。建立绿色金融货币政策激励机制,每年安排2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定向支持银行机构发放绿色信贷。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并承担风险的银行机构,其实际发生坏帐后的绿色贷款净损失,符合条件的,按银行承担风险比例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单家银行不超过200万元。按一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的贷款利息实施补贴,单家企业贴息不超过50万元。

市级商业银行应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规模,重点投向我市七大重点产业,对支持制造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三、大力推进智能制造

(十二)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

1.支持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园区。对设备、技术及软件一次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智能仓储、云存储与大数据、信息化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公共服务的工业园区(平台),按其实际投入的5%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园区的,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机器换人”。加大“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改和“零土地”技改项目的示范推广,对完成生产性设备和软件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项目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项目按实际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0万元;对金属新材、绿色家居、现代纺织、时尚精品项目按实际投入的6%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对丝绸、羊绒等经典传统行业的“机器换人”和“零土地技改”项目,对完成生产性设备和软件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的,按实际投入的6%给予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3.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支持企业实施机联网、厂联网、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等制造过程智能改造提升项目。对入选列入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及国家工业强基试点示范项目的,按国家财政政策奖励额度的10%予以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对列入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省智能化机器换人百项示范、在我市重点行业“机器换人”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1000万元。

(十三)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元的奖励。落实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台(套)装备产品,对享受国家、省首台(套)风险补偿政策的,按实际保险费用补足国家、省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鼓励第三方工程服务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智能化改造,编制企业智能制造设计方案,对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智能化制造项目,给予设计方案(经认定和备案)编制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注册在湖州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重点培育发展智能制造、通用航空、核电装备、地理信息、军民共用新材料等五大军民融合产业,优先支持承担军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政策。对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立项的项目,按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军品生产资质、国际国内适航认证的企业及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十六)深化“互联网+”在制造业的创新应用

1.深入推进两化融合。支持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建设,对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200万元以上,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等新型制造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上云和大数据发展应用。全面推动云应用软件和服务在企业的应用,促进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行业大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和决策,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2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入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四、全力建设创新体系

(十七)大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1.激励创新平台提升发展。支持工业平台(园区、产业集群、特色小镇)围绕各自主导产业,加快建设质检、设计、研发等各类公共研发平台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给予支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软硬件投入和日常运营开支。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全国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建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新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家给予100万元资助。

经考核首次被评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经考核符合省定条件的按省补助金额同比例配套(市、区各半分担)。大力建设众创空间,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大力建设湖州科技城。鼓励加大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湖州科技城创新平台建设、大企业研发中心和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等。对引领性强、贡献特别大的科技产业项目、科研院所给予“一事一议”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对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并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列湖州市区前20名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研发投入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支持工业设计发展。鼓励企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绿色制造设计基地(中心)。大力培育工业设计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级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园区)称号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十八)支持多层次制造业人才引进培养

1.鼓励引进制造业领军人才。完善“南太湖精英计划”引才体系,突出人才发展与产业深度融合,坚持“高精尖缺”标准,提高入选项目最高资助额度,最高给予600万元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引进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爆发式增长潜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对认定为省级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的,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额度进行配套(市、区各半分担)。对我市引进或培养的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人才住房政策,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奖励(市、区各半分担),奖励标准按湖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2.加快制造业应用型和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国际、国内著名培训机构和学校的引进。对新建国家级、省级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验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助。支持本地高等院校与制造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七大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专业,支持深入推进面向重点产业的特色学院建设。鼓励本地高等院校向我市企业输送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按每输送一名毕业生给予800元奖励,其中高级工及以上按2000元/人奖励,每家院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优先照顾高技能人才子女就学。对实际缴纳税金贡献大和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优先享受高技能人才子女就学名额。对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超过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个、3个、2个、1个高技能人才子女就学名额,对当年新增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个高技能人才子女就学名额,由企业自主分配给自己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子女,优先安排就读优质中小学(每家企业就读名额当年有效,延续至初中毕业为止)。

4.支持企业引育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湖州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外籍工程技术人才,根据薪酬和服务期限情况,经评审给予企业5-15万元工薪补助。对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

(十九)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1.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提名奖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用我市已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和湖州市知名品牌的产品。

2.鼓励制造业标准创新。鼓励企业研发和掌握国际、国内领先的技术和标准。对为主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主要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绿色制造”认证、“浙江制造”认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经国家注册审核通过并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3.鼓励参与品牌认证。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或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二十)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1.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规模以下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入库税收为基数,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新增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市“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10万元补助。

2.创新小微企业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补助企业方式,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用于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优先支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3.支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对具有湖州特色的传统工艺进行保护,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艺美术挖掘、传承、保护项目、人才培养、市场拓展、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等的支持,对获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给予奖励。

五、全面推进制造业领域供给侧改革

(二十一)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为主,重点是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建立完善各种方式的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助,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二十二)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1.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全市每年除基础设施等专项用地指标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0%用于工业,原则上供应于市重点工业平台。对纳入我市七大重点产业的项目优先进入项目用地储备库,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面积超过200亩的重大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性规划预留,根据建设需要和用地情况考核,分期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2.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地价供地,对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市工业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大好高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为出让起始价,用地出让年限上限为50年,其余工业用地按评估地价上浮不低于20%确定为出让起始价。

3.加强产业用地供后监管。对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产业用地,要严格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单位签订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实施履约监管。强化产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对项目开竣工和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单位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确需退出的产业项目用地,必须按照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产业用地供后监管由属地政府具体负责。

(二十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

1.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以工信部“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产业基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为参股基金,吸引其它资本设立规模总量100亿元以上的湖州市政府性产业基金(其中市本级50亿元以上)。完善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支持新型制造业领域的方式,通过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建立健全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收益分配、合理让利、风险控制、依约退出等机制。对市重点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的各类子基金,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优先参股支持。

2.统筹财政资金使用。聚焦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国有资本、金融资本支持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每年在“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兑现本意见中涉及的“一事一议”政策补助,并建立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围绕制造业行业管理、平台规划、质量标准、品牌建设、智库建设、项目评估、宣传推广、教育培训、重大活动、产业对接与服务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调动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凝聚推动制造业发展的合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推进我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二十四)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1.深化企业降本减负。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审批流程,精简和归并行政审批环节和项目,有效提升政府办事效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减负政策,按照《湖州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湖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十八条》政策要求,促进各项减负政策落地,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2.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统筹开展制造业领域领军企业总裁和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设立“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突出贡献企业家奖项,每年评选若干名专注主业、持续创新且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企业家,为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树立优秀典型。继续扩大“湖州市企业广场”影响力;继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企业家培训交流活动,以及加大“新生代”企业家培育提升力度;继续完善和提高市企业家健康中心软硬设施建设,为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和“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提供保健服务。

3.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建立企业绿色综合评价结果与产业政策兑现、资源要素使用相挂钩的机制。

六、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五)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1.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各县区结合地方实际和试点示范城市建设任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专项政策。市委宣传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科协、市产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2.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全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考核评价机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实行奖励。将“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对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三县可参照执行。《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八条》(湖委发〔2012〕72号)等工业强市建设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兼并重组、湖笔、妇女创业、建筑业、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内等政策除外),其他涉及工业强市建设专项的政策条款以本政策为准,原科技、人才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涉企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税收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遇到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时,涉税奖励政策可作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投资或税收等)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本政策兑现中有关产业认定、企业确认、项目审核等工作,由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

本意见由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具体负责。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