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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持续保持我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健全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机制。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组织职能部门定期会商,密切监测用工形势变化,研究应对预案。建立入企联系服务对接机制,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岗留人。对可能出现规模性裁员行为的企业,指导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保转移接续工作,并及时提供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信息对接和求职指导,做好职工转岗帮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招聘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挂牌上市、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优化信贷配置,运用定向降准工具、监管引导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发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财产保险、科技保险等产品,发挥保险服务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担功能。

  二、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丰富贷款形式,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充实担保贷款基金,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工作。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制度,提高政策精准度和执行效果。

  (五)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对获评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根据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根据实际需要,新建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设立专区,为重点群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支持技能创业孵化基地结合产业特色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三、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六)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有助于企业脱离困境和提升职工就业能力及技能水平的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七)提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推行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多形式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加大技能提升支持力度。支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实训,对参加技能实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九)强化创业能力提升。积极推广“互联网+”“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跟踪扶持”等创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建立培训、初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

  四、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扶

  (十)强化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就业援助。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社区(村),给予一定奖补。健全源头预防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防止和消除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十一)加强就业援助。加大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落实城乡统一就业援助政策,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管理,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城乡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对象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五、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承担起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十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扩大政策知晓面和可及面。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确保各项政策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相关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失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4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