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6〕10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8-09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有关事项,我局已下发
厦国税函〔2004〕116号
文予以明确,现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农〔2006〕73号文申请,同意增加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作为厦门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请知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2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认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为厦门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取消后,各直属局、区局可凭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每年1月底前,各直属局、区局应将上年度办理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名单及免税项目统计上报市局。
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