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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完善我市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为推动全市“六个加快”发展战略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融资支持,根据《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7号)和《关于宁波市金融业提升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79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业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在未来要大力支持发展的新型金融服务行业。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有利于建立起资源、资产、资本之间转化的桥梁,有利于创新重大装备、技改和工程项目的融资模式,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当前我市深入推进实施“六个加快”战略、推进浙江省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推进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发挥其独特功能与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意见所述融资租赁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上述公司分支机构和融资租赁特殊项目公司。

  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把握当前新型融资方式迅速发展与浙江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的重要机遇,争取更多的国内外融资租赁企业到宁波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本地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已在我市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采购本地制造的设备作为标的,扩大全市各类企业对融资租赁产品的利用,有效控制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力争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使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3~5%,成为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外并重,积极培育和引进融资租赁及配套机构

  (一)支持设立和引进融资租赁机构。积极鼓励市内外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市内外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引进市外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特殊项目公司。

  (二)鼓励融资租赁中介机构的设立发展。支持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代办批文等配套服务。

  (三)促进融资租赁机构集聚发展与合理布局。鼓励在我市具有特殊功能的区域如宁波保税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宁波空港物流园区等设立融资租赁机构。对已经落户我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其在我市拓展业务,做大做强,形成集聚效应,提高我市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实力。各特殊功能区域要积极利用本区域的政策功能优势与产业基础,因势利导,各施所长,促进我市融资租赁机构合理布局、差异化经营。

  三、立足创新,大力促进融资租赁机构的服务发展

  (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性服务,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

  (六)支持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离岸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特殊功能区域开设离岸账户,独立开展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国际保理等离岸业务。

  (七)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单体项目公司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开展单机、单船等单体项目公司业务,支持项目公司离岸融资并优先安排外汇额度,支持单机、单船等项目在宁波专业设备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八)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设备跨境租赁业务。支持在特殊功能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购入船舶、海工设备、医疗器械等国家鼓励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外企业使用,符合退税条件的,准予国内设备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税。

  (九)探索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进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在特殊功能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游艇、邮轮、医疗设备等大型装备,实行保税。在政策允许条件下,鼓励租赁给境内企业时按照租赁方式分期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租赁期由海关监管,结束后所有权转移时,一次性缴纳全额关税。

  四、产业联动,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服务地方经济作用

  (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我市重点培育产业。以融资租赁促进贸易与销售,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能力,加快临港大型能源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储存设备和生产设备的更新。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挥好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支持开展外向型制造、物流运输设备、金融服务设备、会展旅游设施、节能减排设备、海洋捕捞设备、农产品加工设备等行业关键设备设施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提高风险控制水平,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力度。

  (十一)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我市设备制造企业开展产业联动。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采购我市设备制造企业的相关产品作为标的物,以融资租赁业发展带动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实现产业联动。 

  (十二)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我市基础设施租赁业务。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要研究新建供电、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及其所需机器设备的融资方式,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解决医疗、教学、生产设备融资问题,降低项目总投资及所需资本金。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经营权售后回租回购,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鼓励负债率高的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十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整合我市国有资产资本。鼓励通过租赁公司整合国有资产和资本,将分散使用、利用率低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集中起来,通过租赁经营提高利用率和收益率。

  五、多管齐下,努力营造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四)积极搭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平台。各有关部门、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企业招商、项目对接、媒体宣传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提高我市企业对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各县(市)区特别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区域要积极发挥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以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创新业务、拓宽融资渠道等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便利。宁波银监局、市外经贸局、市贸易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受理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的企业提出的关于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者审核上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十五)积极完善融资租赁行业权属登记制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让、抵押、质押等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依法明晰权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六)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工具。融资租赁公司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的宣传、培训、推广与应用,积极搭建信息互通平台,畅通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合作渠道,持续提高融资租赁业务的利用率;企业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推动企业使用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举措,按年度开展企业应用考核评价、总结经验和做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操作细则,便于企业落实费用列支与计提等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十七)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我市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完善信用数据库应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十八)加快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与引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建立人才培训、培养基地,支持我市相关院校与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为我市融资租赁业提供智力、人力支持。

  六、政策扶持,最大限度降低融资租赁机构运营成本

  (十九)为加快发展我市的融资租赁产业,从2012年起,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五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市级财政每年通过专项奖励形式补助给各区,用于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作为各区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后两年须满足单家机构每年入库的营业税额(纳税科目列金融保险业)在200万元以上。此项政策暂定为三年。

  (二十)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一)给予在宁波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施行增值税免税、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按规定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二十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新设、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企业,或租赁期间发生变化的,承租方企业应当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三)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二十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七、考核激励,加强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评价和监管

  (二十五)建立健全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考核与评价,以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发展规模、产品创新能力、资产优良率、对中小企业和本地采购力度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融资租赁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

  (二十六)为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市金融办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融资租赁机构享受各类财税优惠政策予以指导监督,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牵头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