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5〕3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971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问题
各地要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5〕34号
文件关于限期收缴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的要求,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务必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工作。
二、做好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统计工作
2007年1月份,各地应对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属纳入总局“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一律不得领购除
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暂不包括:收购业发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此,各地要作出专门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根据清理情况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电子文档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和征管处(FTP/流转税处/一机多票推行)。
三、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限量管理问题
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则上执行现有普通发票管理规程,但增加县(区)局信息中心金税工程发行岗授权发行环节。其流程为: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填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报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一份传递普通发票管理岗位登记或核发《发票领购簿》,一份传递县(区)局信息中心金税工程发行岗,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和《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办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限量授权发行业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四、认真做好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工作
各地应按照
国税函〔2006〕971号
和豫国税函[2006]378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和比对结果的上报工作,切实强化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