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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 〔2006〕20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30

税谱®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附件中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税收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