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7〕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和“一圈三中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市场主导、引领发展”的要求,全力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三大战略引领产业,重点构建完善产业新体系、互搭共建新载体、引进培养新人才、谋划建设新项目、培育提升新主体、优化拓展新空间、鼓励支持新业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实现产业高新化,为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前瞻布局、精准聚焦。面向全球科技前沿,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科学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发展动态,前瞻谋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立足宁波现实基础和资源禀赋,精准聚焦特色领域。
创新驱动、创业带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开放式创新,切实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对公共创新的支撑能力;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创业企业。
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明确发展重点;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创业—成长—壮大”的内生增长机制,建立以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企业集群。
产业集聚、绿色生态。加快专业载体建设,打造若干特色专业园,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化集聚水平;强化资源集约利用,发展生态型、低碳型、循环型产业,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开放合作、区域协同。链接高层次人才、先进技术、国际资本等高端创新资源,鼓励企业、行业机构走出去,加强与“一带一路”、长三角等区域产业协作;优化产业资源配置,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质量进一步提高,发展动力持续增强,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环境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主体活跃、要素丰富、机制灵活、环境优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系统,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显著提升,辐射带动力进一步增强,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工业产值、增加值和企业数量实现倍增,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工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产值达到4000亿元以上,累计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工业企业2000家,带动服务、研发、设计等新兴企业数量实现快速增长。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构建完善新体系
全力聚焦三大战略引领产业,培育发展一批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一批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型生产性服务业,构建“311”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体系。
1.全力聚焦三大战略引领产业。发挥本地产业优势,积极对接国家战略,全力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三大战略引领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以先进碳材料、高性能磁性材料等为代表的新材料产业竞争优势,做大做强以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及新能源汽车等为代表的高端装备产业和以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打造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大中小企业协作发展的千亿级产业集群。到“十三五”末,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三大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把宁波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新材料创新基地、国内重要的高端装备产业基地和全国有影响力的信息经济发展试验区。
2.培育发展一批新兴产业。围绕新能源、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创意设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一批本地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细分领域,重点培育智能电网、节能服务、通用航空、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制品、工业设计等细分产业,形成若干个全国有影响力的细分产业链。同时,抓住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机遇,推动增材制造、车联网、可穿戴设备、云制造、数字医疗、众包、云设计等一批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业态发展。
3.加快发展一批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以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以及信息服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服务外包等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
(二)着力互搭共建新载体
完善创新孵化系统,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健全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鼓励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活力和潜能。
1.完善创新孵化系统。支持企业、社会机构创建创新工厂、创客空间等众创空间,构建由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专业园)组成的孵化系统,形成从创新到创业再到产业化的完整支持路径,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
2.强化协同创新。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研发机构,鼓励引导战略性新兴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协同创新中心或创新联盟,形成优势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的利益共同体,以委托研发、合作研发、联合搭建创新平台等方式开展创新活动,并选择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3.打造公共创新平台。支持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联合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重点高校等在我市共建研究院所、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打造集研发、孵化、产业化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公共创新平台,对促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市级“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4.完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一批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宁波科技大市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5.鼓励开展各类创新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各类创业大赛、创客大赛和创业路演、论坛、沙龙和讲堂等活动,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平台。
(三)着力引进培育新人才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人才发展生态,更大力度集聚“高精尖缺”人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1.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实施“3315计划”“泛3315计划”“海外工程师”等引才计划,着力引进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2.大力培育高技能人才。实施“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建设,加快打造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技能大师。
3.提升人才引育市场化水平。探索建立人力资源产业发展基金,拓展人力资源企业融资、投资及投后服务,打造“人力资源+资本+互联网”的全生态链创投企业,鼓励投资机构“以投代招”引进人才项目。
4.加快紧缺人才开发步伐。定期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人才紧缺指数、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和宁波市人才紧缺指数报告。
(四)着力谋划建设新项目
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加快建设一批对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和产业链完善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重大项目。
1.大力招商引智。充分发挥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的优势,按照“产业集聚、上下游延伸”的原则,积极谋划、培育、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独立项目,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市级“一事一议”综合政策。
2.强化项目支持。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支持优势项目争取国家、省支持。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智能经济发展等,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
3.加快转移转化。推进国内外科研成果向我市转移转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力度,对已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一定产能、未来市场规模巨大但短期内存在困难的创新企业,市县两级分别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五)着力培育提升新主体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
1.全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大力实施“三名”工程,支持龙头企业创新管理,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中心,构建大企业生态圈。
2.加快培育高成长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和发展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的高成长性企业。
3.大力培育初创型企业。继续实施“科技领航计划”,鼓励科技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创新创业。组织实施“智团创业”计划项目,培育一批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
(六)着力优化拓展新空间
加强市级统筹,创新管理模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打造三大新高地、5个以上重点区块和4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形成“3540”的空间新布局,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开拓新空间。
1.高标准建设三大新高地。支持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宁波杭州湾新区等新高地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和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项目,引领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加快建设5个以上重点区块。支持余姚经济开发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鄞州经济开发区、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宁波南部滨海新区等重点区块,围绕主导产业,大力引资引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不断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打造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功能区。
3.精准建设40个专业园。提升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谋划布局一批新专业园,推动专业园向特色小镇发展。对规划目标方向明确、专业化服务功能完善的专业园可列入创建名单,主导产业规模比重达到要求后列入认定名单。列入专业园创建名单、认定名单当年,给予专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30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专业园深化规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提供专业服务和培育引进产业链相关企业。
(七)着力鼓励支持新业态
全面实施“互联网+”战略,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1.支持创业创新新模式。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新模式,鼓励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厂、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创业咖啡、私董会等创业新业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投资对接、活动交流、产业链资源整合等新型创业服务。支持采用众包、用户参与设计、生产资源众筹、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生产方式及服务模式创新。
2.推动传统企业创新转型。鼓励企业在战略、营利、运营等层面进行模式创新。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业链延伸融合、传统产业新型化、大型企业平台化等。大力推广利用体验经济、共享经济等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
3.鼓励发展新型产业组织者。支持平台型企业、投资机构、各类新兴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非政府组织发展成为新型的产业组织者,谋划设计产业发展模式和路线,引导调动各类产业要素,促进产业孵化及产业融合嫁接,推进产业集群及产业链培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凝聚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合力。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进“互联网+”、新经济、新型生产性服务业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产业推进、要素保障、环境营造等工作;产业工作团队要做好产业跟踪分析、行业研究和政策建议等工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要发挥在产业推进中的桥梁作用。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系数法统计体系,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服务指导目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实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跟踪监测、分析和管理。加强对各地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加值、研发强度、投资、新增企业数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的目标责任考核,按因素法对指标增速较快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确定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各类组织机构、各类创新活动、新型产业组织者以及各地新增或规模扩大的战略性新兴企业。
(三)优化投融资环境
支持做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宁波市内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服务目录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获得私募基金投资,并且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投的优质初创型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做大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满足战略性新兴企业各阶段的融资需求。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本级继续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增长可能,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在创新产品应用示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率先突破一批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加强市级统筹,探索“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平台建设模式,通过加强规划引导,强化政策创新,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形成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化、差异化、专业化发展的格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17年7月2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0日
《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0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2010年作出了《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发〔2010〕32号),2012年印发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8号),近年来又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号)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三章专门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出部署,要求拓展新兴产业增长空间,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求构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
为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倍增发展,支撑宁波经济实现跨越发展,我委在《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基础上,对《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对《规划》的提炼和对《若干意见》完善,旨在以“互补”、“聚焦核心”、“以点带面”的设计思路,与现有政策及各类基金形成错位和互补,全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指导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个指导性、综合性政策。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发〔2010〕32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号)、《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47号)、《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印发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91号)制定。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十三五”期间,全市要全力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三个战略引领产业,重点构建完善产业新体系、互搭共建新载体、引进培养新人才、谋划建设新项目、培育提升新主体、优化拓展新空间、鼓励支持新业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工业产值、增加值和企业数量实现倍增发展,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为全面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
1、着力构建新体系。阐述了《规划》中确定的“311”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体系,同时也明确了本《实施意见》重点扶持的产业范围。
2、着力搭建新载体。完善创新孵化系统,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或创新联盟,完善公共创新和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设各级研发机构,鼓励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和潜能,对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市级“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3、着力引育新人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人才发展新政25条,大力实施“3315计划”、“泛3315计划”、“海外工程师”等引才计划以及“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定期发布人才紧缺指数、报告,优化人才发展生态。
4、着力谋划新项目。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落地,加快建设一批对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和产业链完善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重大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独立项目,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者已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一定产能、未来市场规模巨大、但短期内存在困难的创新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5、着力培育新主体。全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培育高成长企业,大力培育初创型企业。
6、着力拓展新空间。重点打造三大新高地、5个以上重点功能区块和4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形成“3540”的空间新布局。对专业园分创建和认定两个阶段分别予以补助,列入专业园创建名单、认定名单当年给予专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一定金额的补助。
7、着力发展新业态。全面实施“互联网+”战略,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主体的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保障。进一步加强各地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发挥各区县(市)、功能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战新办统筹协调作用,产业工作团队做好相应产业跟踪分析、行业研究和政策建议等工作,给予研究经费保障。
2、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进行考评补助,重点考评战略性新兴企业数量和规模的增量增速,经量化评比后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3、优化产业投融资环境。支持做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宁波市内、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获得私募基金投资、并且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投的优质初创型企业,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一定金额的补助支持。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继续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财税支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5、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改革举措,确保国家确定的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在我市落地,并研究出台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率先突破一批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制度障碍。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宁波行政区域内。
2.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