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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6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浙政办发〔2015〕3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湖政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湖州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第三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报,随报随评。

第四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坚持绿色发展、“亩均论英雄”等导向,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建筑业、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六条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帮扶,提高申报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市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根据评审需要,依托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生产基地在湖州且上年度纳税超过一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组织评价结果应达到A类级别;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省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六)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县(区)评审委办公室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县(区)评审委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县(区)政府质量奖或已列入“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计划的,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但未获评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于次年重新申报,但距前次申报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年。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绩效测量分析、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具体评价细则由市评审办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且七个部分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部分分值的5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资料评审达到400分及以上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现场评审达到600分及以上的组织列入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市评审办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经市评委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初选授奖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获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评审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6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组织评价结果降至B类级别及以下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三十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通过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解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湖政办发〔2018〕62号)。现解读如下:

质量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反映一个企业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也反映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提升质量是发展之基、强国之道、立业之本和转型之要。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着力推动“湖州制造”向“湖州创造”转变,全面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2018年7月,修订后的《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先后提交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和八届市委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新的《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是在2010年6月印发的《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老的管理办法实施了八年,指导完成八届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和六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全省共有40家企业荣获湖州市政府质量奖,2家企业荣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1个团队荣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团队奖,这一奖励政策为推动湖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5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三个转变”指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质量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要求。实现“三个转变”,既是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各类企业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塑造品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了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引导企业大力推动创新、提升质量和培育品牌,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质监局开展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先后组织多次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形成了修订后的《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二、此次修订的特点

一是突出了惠企便民导向。由原每年一次的组织申报评审,调整为企业自愿申报,随时申报,随报随评。方便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和管理现状随时进行申报,体现出了更大的惠企便民导向。

二是突出了质量效益导向。综合应用“亩产效益”和“双金”综合评价成果,将“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达到A类作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准入门槛,体现出了更高的质量效益导向。

三是突出了社会信用导向。将申报企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作为准入门槛,体现出了更加明确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导向。

四是突出了经济贡献导向。充分考虑企业对我市的经济贡献,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要求,体现出了更加鲜明的实际经济贡献导向。

五是突出了公平公正导向。由原来的每年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调整为对获奖企业数量不再限定。为保证奖项“含金量”,在前期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设定进入现场评审和列入候选授奖名单的分数线,并明确现场评审七个部分单项的最低得分标准,同时不再兼顾地域平衡,体现出了更加明确的优胜原则。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体框架。由原来的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调整为: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组织管理(5条)、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3条)、第四章评审标准(2条)、第五章评审程序(6条)、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2条)、第七章监督管理(7条)、第八章附则(3条)。

(二)关于内容调整。内容调整重点涉及总则、申报条件及程序、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五章:

1.关于总则。增加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新精神、新要求;对申报评定频次、获奖组织数量不再作限制,明确“随时申报,随报随评”原则。树立绿色发展、“亩均论英雄”等导向,鼓励我市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市政府质量奖。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帮扶,提高申报工作质量。

2.关于申报条件及程序。在申报条件上,明确生产基地在湖州且上年度纳税一亿元以上的企业也可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将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组织评价结果达到A类级别作为申报的基本条件。在申报程序上,落实“随时申报、随报随评”要求,取消发放通知环节,并在县区推荐上对已获得县区政府质量奖或已列入“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计划的组织给予优先;明确申报但未获评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于次年重新申报,但距前次申报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年。

3.关于评审标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绩效测量分析、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明确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同时七个部分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部分分值的50%条款要求。

4.关于评审程序。评审主要有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社会公示、审定批准等六个环节。此次修订明确,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资料评审得分应达到400分及以上;列入候选授奖名单的组织,现场评审得分应达到600分及以上。

5.关于监督管理。强化了对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明确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组织,6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明确了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的5种情形,倒逼获奖企业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明确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通过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