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
2.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