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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8〕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 甬政办发〔2020〕50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11号)精神,加快优化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推动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对在宁波市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现代中药、生物医药检测及产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生物医药企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面向创新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加快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对市本级立项的重大项目,按其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申报国家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我市承诺配套支持并立项、在我市落地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经费。同一项目就高享受补助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深化创新载体建设。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经国家批准认定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符合条件且区县(市)已投入经费支持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科研基建(不含土地购置款)、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20%和30%比例支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以上行业创新中心、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鼓励自主研发新产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加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对由我市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我市转移转化且未享受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生物兽药以及二类及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予以补助,单个产品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生物医药自主研发创新产品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其中:

1.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药品予以补助,其中: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1-2类、生物制品,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化学药品3-4类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

2.对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药品予以补助,其中: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分别按Ⅰ、Ⅱ、Ⅲ期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3.对注册在我市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一次性最高奖励500万元;其它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

4.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其中: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最高补助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万元。

5.对获得生物兽药注册证的单一品种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生产。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提升产品稳定性和可靠性,推动技术成果优先在本地产业化生产和推广,对企业获得国家创新化学药证书、9类以上生物制品新药证书、6类以上中药和天然药物类新药证书,且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单一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注册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生物兽药注册证,且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500万元以上的单一品种,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对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市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受让方或者委托方15%、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鼓励企业提供研发生产服务。支持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生物医药研发外包与服务中心。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本地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等研发或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地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年度合同金额5%、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鼓励培育新兴业态。鼓励企业围绕健康管理和疾病预警监测、监控、筛查、诊疗、康复等应用领域,开发基于移动网络、具备智能感知和远程通讯功能的远程诊疗设备和相关软件,研制高性能的医用可穿戴设备和体外诊断设备。积极推进医疗大数据应用。(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二、扶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鼓励政府、产业发展平台积极引进国内外生物医药大企业和战略性大项目,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符合产业投资导向和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与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对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鼓励使用创新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鼓励在甬医疗机构招标采购时,围绕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招标采购方案,提高《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用比重。对通过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估;健全优先使用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配合)

(二)鼓励开拓国内市场。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国家和省医保药品目录及集中采购目录。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药品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推动企业建设符合国际质量规范的生产线,提高国际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快检测认证国际化进程。对2018年(含)后新获得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cGMP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认证实际所需费用50%、最高600万元的补助。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请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对2018年(含)后新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GMP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实际所需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优势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知名企业,对销售本企业生产药品单一品种或医疗器械单个产品年度销售额(企业销售价格,不含税)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鼓励加强宣传推广。对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内外各类展会、建设产品展示体验中心,给予展位费资助,并在形象制作费、品牌宣传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展会组织部门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产业平台建设

(一)优化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进宁波生物产业园、杭州湾生命健康产业园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生命健康产业园等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尽快形成集总部、研发、生产、产业配套和生活配套为一体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大平台。依据现有产业基础,大力推进高端专业化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重大项目、人才、资金向产业基地(园区)集聚发展,并从地价优惠、金融服务、行政审批、企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促进形成较为完善的生物医药产业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和特色产业示范园,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加强生物医药领域的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孵化载体。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所建设,并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分中心,更好服务全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及性能检测。积极谋划建设宁波生物医药加速器、GMP中试中心等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大力支持第三方建设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电磁兼容(EMC)、安规、ROHS等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化检测服务平台。对提供生物医药检测、药品实验等公共服务的平台或机构,每年按其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实际提供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给予10%、最高5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部门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推动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使用费列入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使用本地原始创新的大型医疗设备开展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发展更多具有医药临床试验资质的本市医疗机构。对于常年需要进行科研或生产用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等)进出口的生物医药相关单位,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汇总有通关便利需求单位名单,定期通报宁波海关。宁波海关应积极引导进入名录的生物医药单位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海关对高信用单位提供的通关便利。加强资源要素的统筹协调,对生物医药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宁波海关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配合)

(二)强化金融支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并推进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对新上市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等优先投资生物医药产业。对获得私募基金投资,且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投的初创型企业,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配合)

(三)支持兼并重组。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探索通过政府财政贴息和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生物医药龙头企业参与国内外兼并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生物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资金等融资支持。(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四)强化人才保障。进一步对接国家、省人才引进计划,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引进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一流创业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对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创新补助和人才补助;对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高管和博士以上专家,前5年按个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市委人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同,明确任务分工,加快审评、审批等制度改革,积极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六、其他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政策措施》的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宁波市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现代中药、生物医药检测及产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对市本级立项的“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按其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配套。同一项目就高享受补助政策。

2.深化创新载体建设。对经国家批准认定的国家科技创新载体,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且区县(市)已投入经费支持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科研基建(不含土地购置款)、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20%和30%比例支持。对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以上行业创新中心、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3.鼓励自主研发新产品。对由我市企业自行研发并明确在我市转移转化且未享受市本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药品以及二类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生物医药自主研发创新产品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生产。对企业获得国家各类新药证书,且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单一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注册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且在本市生产并达到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三类医疗器械,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生物兽药注册证,且在本市生产并单一品种达到销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5.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市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给予受让方或者委托方合同额15%、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6.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鼓励企业提供研发生产服务。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本地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等研发或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地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年度合同金额的5%、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8.鼓励培育新兴产业业态。积极鼓励企业开发远程诊疗设备和相关软件,研制高性能的医用可穿戴设备和体外诊断设备。积极推进医疗大数据应用。

(二)扶持重大项目建设

1.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对生物医药产业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鼓励使用创新产品。鼓励在甬医疗机构招标采购时,围绕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招标采购方案。对通过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估;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

2.鼓励开拓国内市场。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对2018年(含)后新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认证实际所需费用的50%、最高600万元的补助。对2018年(含)后新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实际所需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4.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销售本企业生产药品单一品种或医疗器械单个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

5.鼓励加强宣传推广。对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内外各类展会、建设产品展示体验中心,给予展位费资助,并在形象制作费、品牌宣传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加强产业平台建设

1.优化生物医药产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进宁波生物产业园、杭州湾生命健康产业园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生命健康产业园等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重大项目、人才、资金向产业基地(园区)集聚发展,并从地价优惠、金融服务、行政审批、企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和特色产业示范园,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2.加强生物医药领域的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所建设,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分中心。积极谋划建设宁波生物医药加速器、GMP中试中心等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大力支持第三方建设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化检测服务平台。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或机构,每年按其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实际提供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给予10%、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优化部门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产品品种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推动将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使用费列入本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使用本地原始创新的大型医疗设备开展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发展更多具有医药临床试验资质的本市医疗机构。对于常年有进出口需求的守法生物医药相关单位,提升其海关信用等级,享受通关便利。对生物医药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2.强化金融支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基金优先投资生物医药产业。对获得私募基金投资,且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投的初创型企业,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支持担保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3.支持兼并重组。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兼并重组。

4.强化人才保障。对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高管和博士以上专家,前5年按个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5.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定期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同,明确任务分工,加快审评、审批等制度改革。

(六)其他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