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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甬政发〔2017〕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3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印发关于加强户外宣传物品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03〕55号)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3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部分(八)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毛光烈同志在全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06号)、市地税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函〔2007〕1号)等文件规定,免征农业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服务、房产等税金”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享受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 关于印发宁波文化广场建设运营扶助政策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08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二)税费优惠政策中“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减免文化广场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3〕3号)【已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废止】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加气站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加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加气站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机动车加气经营类)”。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三项“不得充装除车用气瓶外的其它燃气装置或容器”。

四、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事项目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44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宁波市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事项目录》中的第112项、第113项和第115项;

(二)将《宁波市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事项目录》中的第111项、第114项修改如下: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

性质 放权方式 备  注

111 市商务委 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办理

114 市商务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放权 除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外全部

实行属地管理

五、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7〕1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三)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中“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的60%的奖励”,修改为“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的综合贡献,市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二)将第一部分“(四)鼓励企业加大供应技改投资”中“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的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的综合贡献,市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三)将第一部分“(六)鼓励重点企业创新发展”中“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对完成目标的行业骨干培训企业和高成长培育企业,按其年度地方财政市级新增贡献超过目标的部分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对完成目标的行业骨干培训企业和高成长培育企业,按企业的综合贡献,市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六、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办发〔2017〕39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二)鼓励新建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中“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的60%的奖励”修改为“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的综合贡献,市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二)将第二部分“(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技术改造”中“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的60%的奖励”修改为“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的综合贡献,市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 号

1

发关于加强户外宣传物品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03〕55号

2

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甬政发〔2003〕113号

3

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3〕138号

4

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

甬政告〔2005〕1号

5

关于规范残疾人专用车使用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2005〕3号

6

于加大卫生投入,创新发展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的决定

甬政发〔2005〕46号

7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95号

8

关于规范农资市场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7〕102号

9

关于全面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7〕211号

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甬政发〔2009〕47号

11

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9〕53号

12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0〕85号

13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政发〔2011〕103号

14

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112号

15

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69号

16

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76号

17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54号

1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甬政告〔2012〕12号

19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2〕65号

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2〕77号

2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2〕97号

2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化产业规范整治提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甬政发〔2013〕93号

23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105号

24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3〕194号

2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01号

26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4〕22号

27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52号

28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二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14号

2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宁波市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的决定

甬政发〔2016〕66号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