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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0〕7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是我省工业创新发展的排头兵、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力军、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促进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下称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把培育和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我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转型升级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内容。指导龙头骨干企业认真做好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支持企业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省级重大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对接,鼓励企业参与和实施。(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负责)
  二、支持技术创新。集中力量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和确定。组织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撑计划、863、973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龙头骨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尚未认定的,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创新型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省龙头骨干企业基本成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负责)
  三、鼓励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争取培育若干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科技厅负责)
  四、支持实施产业投资项目。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倾斜。优先安排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工业项目列入全省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中的民营企业进入法律和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产业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计划项目,并争取扶持资金。(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负责)
  五、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引导龙头骨干企业进入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新能源汽车、物联网、新材料及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科技计划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龙头骨干企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吸引创业风险投资的,按其吸收的风险投资金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设立以强化主业为重点投向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负责)
  七、鼓励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强强联合以及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可参照享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0〕139号确定的扶持政策。对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厂房、矿权、水、电、通讯、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予以减免。(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八、推动管理创新。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在成本管理、技术管理、节能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全面强化企业各项基础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卓越绩效模式、精细化管理等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省经信委、省质监局负责)
  九、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管理信息系统,对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污染防治、能耗计量等环节进行改造,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并重点给予资金支持。(省经信委负责)
  十、促进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龙头骨干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等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鼓励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区域联盟标准,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采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并享受省财政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补助。对龙头骨干企业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的标准研制项目,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衔接,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和省级重大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情况。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级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向总行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并购贷款、存货质押、应收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有效满足龙头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对大额融资需求,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级金融机构负责)
  十二、推进直接融资。大力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以及中长期企业债,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改善龙头骨干企业的负债结构,增强企业抗周期波动及货币政策风险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推动未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对异地借壳上市的我省龙头骨干企业回迁浙江的,开辟特别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整体上市、投资控股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级金融机构负责)
  十三、加强用地保障。对事关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全局,涉及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工业用地项目,省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以市为单位配置重大产业集聚区和转型升级重大项目专项指标,由市统筹安排。划分和细化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类型,采取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制订供地目录,确保企业转型升级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对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龙头骨干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龙头骨干企业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举办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后勤保障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土地用途仍可视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暂不调整土地有偿使用标准和征收出让金等规费。(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负责)
  十四、完善智力人才支撑。实施省特级专家制度、“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倾斜。对到我省龙头骨干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龙头骨干企业工作。鼓励各类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入股龙头骨干企业。省财政补助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优先安排龙头骨干企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十五、推进 “走出去”发展。支持和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研发中心、营销网络和经贸合作园(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重点支持以交钥匙工程(EPC)、建设—经营—转让(BOT)、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协作(PPP)等方式承接境外工程项目,以联盟联合的方式“走出去”拓展市场、承接项目;打造自主品牌,并予以重点跟踪和服务。对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及基地内的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信息服务、研发、检测、认证、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对龙头骨干企业到省外开设连锁经营网点,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十六、制订涉企专门扶持措施。各地政府要紧密结合相关产业发展动态以及企业发展战略,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和不同需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本地每家龙头骨干企业制定个性化扶持措施,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技术转移、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各市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省级领导联系龙头骨干企业制度,拓宽政企沟通渠道,更好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合力扶持的工作协调机制。(省经信委负责)
  十八、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并完善联动发展、共同推进的省、市两级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体系。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重点抓好省级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各市在集中力量抓好本地省级龙头骨干企业的同时,要确定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省经信委负责)
  十九、加强监测考评。依托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直报系统,加强对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状况、项目实施、资金需求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完善银企资金链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定期通报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有关情况,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将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发展相关工作责任进行分解,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业转型升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按照每两年调整一次的动态管理原则,及时调整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省经信委负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