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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对我省与“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0件,宣布失效9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见附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3.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见后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7- 11- 24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的要求,对我省与“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布废止、宣布失效和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有20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废止目录;有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宣布失效目录,有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目录。第二部分内容明确了对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通知的施行日期。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法制办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