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3〕49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你局来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地税二稽发〔2013〕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高尔夫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和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尔夫球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8〕121号)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尔夫球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琼财税〔2012〕1900号 两个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全省高尔夫球场占地(不包括会所、酒店、房地产等项目占地)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0%征收。
因此,纳税人要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并且高尔夫球场建成之后方可享受。


2013年8月16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