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6〕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要求,为规范我省税收执法行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88〕26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94〕001号
)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二、停止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61号)第二条中有关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三、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94〕001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132号
)的有关规定,广告业(属信息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