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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桂财税〔2018〕28号 规定,文件中涉及到的税务主管部门,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全部对应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下辖的各市、县(区)税务局,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广西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财税〔2020〕36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0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