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2014]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有关市县国税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耕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支持增减挂钩工作,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根据《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4]7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
耕地占用税;
二、对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耕地占用税;
三、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49号)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
耕地占用税。
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