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1号 1996-12-10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2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填报《
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编者注:略)〕。务必在2月底前对征管范围内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发生的房产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进行认真的逐一清理,切忌草率了事,杜绝疏漏。要深入到纳税单位掌握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填写《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向各级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对情况,再由各分局、县局汇总填报《开发或转让项目表》,送市局地方税处。
二、建立
土地增值税户管资料。由于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转让的征税期税较长,易造成疏漏,为便于征管,凡有
房地产转让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转让按业务的对象建立具体的明细帐目,或征或免,均要将具体情况记载于帐内便于税务稽核。基层征收机关要按现行户管分工单独设立户卡,按项目记录纳税人发生各项
房地产转让业务办理的纳税情况,尽快建立起一整套
土地增值税征管资料,有条件的,可实行电脑管理。
三、减免
土地增值税的审批程序。
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已到位,各单位不得擅自开任何减免税口子。对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无论是政策规定可以减免,还是有特殊情况需要报批审定的,都必须由纳税人自转让
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纳税单位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需要减免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土地增值增税报告,并同时提供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转让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等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签报;属政策规定减免的,经分局、县局领导批准,报市局备案;属特殊情况减免的,需报市局审批,方可认定该项目
土地增值税减免。
批准属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或
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的,予以发放《
土地增值税核定减免通知书》〔见附件二(编者注:略)〕,批准属于其他减免的(含减免的开发项目发生的每一笔转让业务),则在每次办理纳税申报后,予以发放市局统一印制的《
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单》。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有关征收机关必须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办理申报或未经批准减免税的,都必须依照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四、抓紧落实专职税务人员进驻各级
房地产交易市场。各分局、县局在2月底前要按
沪地税地[1996]38号
、57号文的分工规定,指派专职税务人员全部进驻全市各级
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加强同各级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互相支持,结合实际,建立起一套相互配套的征管制度,做好
土地增值税和个人出租、出售房屋等税收征管工作,支持搞活
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五、必须认真执行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规定。各分局、县局要对
沪地税地[1996]30号
《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16页)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结合实际制定出的具体操作意见和执行情况在1月底前报市局地方税处。
六、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市局将另行作出专题布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