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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1〕254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点“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是否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省各地因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如下:对个人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