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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26 津财税政〔20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流[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津财法〔201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异地劳务、执行时间等。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