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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有限公司减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有限公司减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3〕467号

海南二十一度假连锁有限公司:
《关于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 你司于2007年6月通过拍卖取得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尖界海滩340.5亩土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为旅游用地(黄流国用〔2012〕第04号)。因当地总体规划尚未编制,无法进行项目报建开发,目前该用地部分被当地农民占用并从事养殖。请示以“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为由申请免缴该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你司于2007年6月即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是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一般指类似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的情况,并非你司所理解无偿提供农民使用即可免缴土地使用税,况且农民不属免税单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5号文第十一条进一步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该免征土地使用税关键条件为专业用地且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
基于以上原因,你司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理由不成立。你司是该地块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013年8月5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