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3〕405号
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来文《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三亚鲁能〔201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的规定,你公司与三亚市国土局分别签订了三亚湾新城447地块、606地块、508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合计土地907.12亩。并全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复函。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