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资发〔2013〕48号

各省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央企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负责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三、省属企业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四、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时,省属企业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商业贿赂、幕后交易等行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质量。

五、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六、省属企业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适当选择一定比例具有特殊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具有证券从业资质、土地评估资质、矿业权评估资质等资产评估机构。

七、省属企业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对本企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集体决策(对决策过程要详细记录,形成书面决策意见,并存档备查),省属企业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在本企业公告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

八、省属企业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

九、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资产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十、受聘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省属企业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将该资产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

十一、省属企业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将组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权限下发(或授权)。

十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给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受托的省属企业(或有关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对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相关规定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有关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国资委

2013年9月3日
来源:山西省国资委官网 日期:2013-09-13 有效范围: 山西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