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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发〔200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的“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