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2010-12-03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结合我区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方式,现将我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凭地税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