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函〔2014〕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琼地税2017第4号)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加强征管,优化服务,经研究决定,现就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应税土地面积的问题
(一)核减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不含预售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日期的,自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月起核减。
(二)核减方法
1.当月核减比例=当月符合核减条件的已售房屋可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100%
2.当季核减比例=∑(季内各月的当月核减比例)÷3
3.当季核减的土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当季核减比例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 ( 琼地税函〔2009〕43号
)同时废止。
二、关于政府占用纳税人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建设的问题
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占用(或征用)纳税人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建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四)项的规定,免征被政府占用(或征用)土地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占用(或征用)土地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二)如本条第(一)项所列的文件或证明未载明政府占用(或征用)土地面积的,纳税人还须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出具的占用(或征用)土地面积测定资料。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