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1〕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东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认定的请示》(东方地税发[2011]94号)收悉。 2011年1月10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方市2009-24号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琼土环资审字[2011]30号)同意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24.9714公顷(其中:耕地8.6208公顷,其他农用地6.1672公顷),并由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统一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并将该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同年8月11日,东方市政府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上述宗地,海南中汇大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价款32,156万元竞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税负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上述案例中,东方市国土部门代表市政府统一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该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因此,应认定为用地申请人,即东方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局的土地储备中心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海南中汇大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让方式竞得2009-24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成为占用该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实际用地人,因此,应认定其为该宗地耕地占用税的实际税负人。因此,海南中汇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应将相当于耕地占用税额的价款支付给东方国土局的土地储备中心,东方国土局储备中心给该公司出具收款凭证。东方国土局的土地储备中心向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东方市滨海北路东侧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须知》第十条第十一款:竞得人须按规定向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的规定可判断,竞拍2009-24号宗地成交价款32,156万元为不含耕地占用税的价款。海南中汇大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出让取得该宗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税基应确定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土地成交价款32,156万元和应负担的耕地占用税之和。
三、关于开具耕地占用税税票问题
在开具耕地占用税税票时,纳税人名称一栏应填写东方市人民政府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在税票的备注栏注明实际负税人海南中汇大地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