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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第七条第(三)、第(四)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8日



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即各级国税机关和各级地税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但仅作为内部操作规范,不得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做到相同情形相同对待,坚持善意推定,全面考虑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四)过罚相当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处罚应当与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相当。

(五)一事不二罚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执行。对有关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裁量原则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内选择适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仅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作规定,一般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有违法行为发生,但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发生的;

(四)因行政机关责任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发生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企业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的;

(三)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四)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或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执法沟通协作,共享信息平台、健全执法合作机制,确保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未作规定的,以及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新,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定期对《裁量基准》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所称日,均指自然日。对于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九条  本规则及附件《裁量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陕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公告》 ( 陕国税公告2014年第1号 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地税发〔2011〕5号同时作废。



附件: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

附件

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

类别

序号

法律依据

裁量点

裁量基准

处罚等次

处罚基准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者明显不可归因于纳税人主观过错致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后能够主动办理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者明显不可归因于纳税人主观过错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后能够主动办理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从轻、减轻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较大或存在不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拒绝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等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重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者明显不可归因于扣缴义务人主观过错致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从轻、减轻处罚

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7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未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未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者明显不可归因于纳税人主观过错致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超过规定报告期限15日以上未达到30日,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超过规定报告期限90日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8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者明显不可归因于纳税人主观过错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能够自行改正或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两次以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10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从轻、减轻处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的罚款。

从重处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1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保管帐簿,以及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和其他资料。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发生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遗失或损毁等情形,但在事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积极补救,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拒绝依法设置,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故意丢失、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1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后能够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等情形,但在事后能积极补救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拒绝依法设置账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遗失或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但在事后能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两次及两次以上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不予处罚

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后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已安装的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后能够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16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不予处罚

纳税人确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虽逾期,但在税务机关采取进一步措施前主动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出现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从轻、减轻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后,能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或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从重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后,存在拒绝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其他恶意阻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等严重情形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8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从轻、减轻处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后能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回税款或退税款的,或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后拒绝说明情况或其他恶意不予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退税款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9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从轻、减轻处罚

税务代理人能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税务代理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从重处罚

税务代理人存在拒绝说明情况或其他恶意阻止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等严重情形的,对税务代理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发票管理类

20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从轻、减轻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无违法所得,后能够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予处罚

首次开具发票栏目填写不齐全,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有其他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况,后能够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属于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多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不予处罚

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数据,后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能够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管理类

23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从轻、减轻处罚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能够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非税控电子器具发票开具数据,后能够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拆本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拆本使用发票。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违法拆本使用发票,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两次以上违法拆本使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5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造成其他违法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票管理类

28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款:“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纳税非主观因素导致纳税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失后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未按照规定时限缴销发票,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未按照规定时限缴销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9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虚开、代开发票。

从轻、减轻处罚

虚开、非法代开票面额在1万元以下,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虚开、非法代开票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0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按以下标准处理。

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发票未超过25份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违法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票管理类

31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两次以上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2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发票未超过25份,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违法后果,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不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发票丢失,凭有关部门证明,及时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并在指定的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丢失发票未超过25份,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损毁发票未超过5份,后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擅自损毁发票造成其他违法后果,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票管理类

34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从轻、减轻处罚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数额不超过2000元,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纳税担保类

35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从轻、减轻处罚

首次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或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不属于经营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发生的,由税务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的担保属于经营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从轻、减轻处罚

造成税款损失在2000元以下,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造成税款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税务检查类

37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从轻、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提供真实账簿、记账凭证,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且偷税数额或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当期应纳税额不超过百分之十,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偷税数额或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擅自销毁账簿或提供虚假计税依据、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累犯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依法从重处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8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手段,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从轻、减轻处罚

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1.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税务检查类

39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从轻、减轻处罚

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下,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在30万元以上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0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从轻处罚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税务检查类

4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从轻、减轻处罚

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拒绝检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后能够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改正的;或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税务检查类

4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对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减轻处罚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后能够采取及时纠正,达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骗取税款额1倍的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对其办理出口退税。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较重,性质恶劣,骗取退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其他恶意不予配合情形的,处骗取税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对其办理出口退税。